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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315再添维权利器,没有理由也可以退货!

网购的商品不合心意想退换,商家拖延最后以已过了7天为由不予退货?在某商店办了预付卡,发生纠纷后商家不肯退款?…… 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让消费者维权再添新利器。《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出现以上情况可大胆使用维权利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保障无因退货 网购真正乐享“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今年的315再添维权利器,没有理由也可以退货!

去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消费者网购可“七日无理由退货”是其最大亮点之一。然而现实中,一些商家却对此设置了不少障碍,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如故意拖延等过了7日后以已退货期限为由不予退货,或以商品外包装已被拆封为由不予退货。

《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工商部门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即最高可罚50万元。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申请退货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一旦遇到商家无理拒退,可用于维权。

亮点二:保护个人信息 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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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经常会收到很多莫名其妙的垃圾短信,比如说报名参加一些考试,会有很多培训学校的信息发过来;买个房,就会收到许多装修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小李如是说。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给消费者带来许多烦恼,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继去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后,《办法》的出台更是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第十一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亮点三:惩治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将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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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也就是说,《办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据悉,《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亮点四:护航预付消费 商家理亏不但要退款还需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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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在时下很普遍,其中多存在于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行业。消费者只要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经营者也可较快回笼成本,这样的消费方式看似双赢,但暗藏的风险却让消费者很被动,如商家“跑路”、丢失难补、不退余款等问题。

《办法》实施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切实的保护,预付消费也将更有保障。《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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