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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经开区村主任骗取林木补偿款被判3年

□案情回放

村主任借征地骗取补偿款三万余元

2007年,刘某时任张家口市高新区某镇某村村主任,当年6月份,张承高速公路开始修建,需征用该村的部分土地。刘某被安排负责协助镇政府指认、丈量被征用土地;清点地上物;发放征地村民青苗、林木补偿款。在此过程中,刘某发现张承高速征用的土地中除村民的土地外还有田间道路、水渠、田埂等属于集体的土地,按照规定,这些土地没有青苗补偿。于是,刘某便想到将集体土地挂在村民个人身上冒领土地青苗补偿款,并先后两次采取冒用该村村民张亮(化名)的名字签订虚假补偿协议的手段,于2007年6月21日骗取林木补偿款15120元。2007年12月份,张承高速征地即将结束时,在该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张某的协助下,刘某再次骗取林木补偿款20050元。上述补偿款全部被刘某据为己有。案发后,刘某于2014年5月22日将所得赃款35170元上缴。

近日,张家口桥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被告刘某犯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非法所得35170元依法上缴国库,认定该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张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贪污罪主体不只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资产的,均以贪污论。我们通常意义上认为的贪污罪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但实际上,其犯罪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4、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刘某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协助镇政府办理张承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虚构征地补偿协议,骗取青苗、林木补偿款人民币35170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被告人张某作为该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在明知刘某属于骗取补偿款,仍帮助其签订虚假补偿协议,其应按照主犯刘某的犯罪性质定罪,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鉴于张某在共同贪污过程中未获得任何好处,系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这个案件为我们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每个基层组织的人员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对贪污犯罪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李颖 朱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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