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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幕后出钱投资起纠纷 法院确认隐名合伙份额

中国江西网讯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7年,案外人夏某与被告(原告隐名在被告名下出资50万元,被告出资100万元)合伙投资承建洞下一级水电站。被告负责该电站的经营与财务管理。后原、被告及夏某在确定合伙份额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月21日,合伙人夏某起诉要求确认合伙份额及分配溢余财产,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了夏某的合伙份额为36%。因原告享有的合伙份额系隐名于被告名下,且在诉讼期间亦未提出明确诉讼请求,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在洞下一级水电站的合伙份额未予确认。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双方订立的《洞下电站股份协议》,确认原告在洞下一级水电站的合伙份额为35%,并按35%的合伙份额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3月至2015年期间溢余财产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考虑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且原告又系台商,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时,法官经审理发现,该电站由被告经营和管帐,所有帐目全是被告所写,并无双方签字确认,是否盈余亏损无查核依据。法官决定从双方的朋友情谊来着手,秉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努力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通过释法明理,双方庭后通过对账达成一致协议,确认原告陈某隐名投资在被告鲁某名下的在洞下一级水电站的合伙享有21.33%份额的所有权;被告鲁某在2015年8月25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自2007年3月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分红款共计317043元。取得了双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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