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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晒今年以来两级法院打击“拒执”成绩单

温州中院晒今年以来两级法院打击“拒执”成绩单

温州网讯 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月以来两级法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相关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成绩单”。数据显示,我市两级法院今年以来查扣各类案件被执行人财产,其中存款8.9亿余元、车辆1.7万多辆、房产1.8万多套;91人因拒不执行涉嫌犯罪被移送处理。

今年1月29日,温州中院公布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合签署的打击“拒执”等刑事犯罪《纪要》,并宣布在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纪要》确立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定罪处罚的若干情形,明确了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非法行为即可能构罪的原则,确立了人民法院移送涉“拒执”犯罪线索及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和审查起诉的新机制,形成了快移、快侦、快捕、快诉、快审,打击“拒执”犯罪的新局面。

行动中,我市两级法院对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加大了查找财产力度。据了解,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温州中院副院长潘光林表示,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予以逃避,抗拒、逃避执行均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证据证明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不论是谁涉案,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判决一起,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大典型案例

01

转移被查封的注塑机,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在执行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拖欠温州立诚塑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中,乐清市法院调查发现,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存在擅自处置并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注塑机的行为,部分注塑机经鉴定价格为3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02

欠债不还半年,却取款10万多给自己花

在执行俞某夫妇与莫某夫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永嘉县法院调查发现,在执行期间6个月内,俞某在银行账户上支取存款供己使用,累计金额达10万元以上,俞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俞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03

拖欠的货款部分未还,卖厂房转移车辆

在执行时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鹿城区法院调查发现,时某应支付陈某货款11万元,生效后只支付3万元。在之后的执行期间,时某将厂房转让,收到转让款29万余元后,仅支付陈某1万元,大部分余款挪作他用。同时,时某名下已被法院查封的轿车也去向不明,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最终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时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04

拒绝用电视机抵债,强占店面开拉面店

在执行赵某与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赵某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占用承租房屋,文成县法院即进行强制腾退,并将屋内电视机等物作价交付胡某,抵偿违约金等债务。胡某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及执行裁定书,先后三次搬运物品时均被赵某等人阻拦。后来,赵某还强占房屋一楼经营拉面店和副食品店,经民警批评制止,可赵某仍然实施占用行为,造成胡某被占用的店面损失租金11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05

买卖双方串通,虚假交易房屋逃避执行

陈某为逃避连带保证责任,将名下市区新京都家园一套房子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银行转账等虚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为728万元。

2011年9月1日,瓯海区法院受理陈某等人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预查封了上述房产。陈某知悉后,指使张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瓯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年10月9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013年1月7日,张某以对上述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标的的执行。同年2月22日,瓯海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某的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结伙伪造证据并唆使他人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骗得法院的调解文书,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审判秩序和权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帮助陈某伪造证据并积极参与虚假诉讼,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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