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中国的“准藐视法庭罪”为何遭强烈反对

中国的“准藐视法庭罪”为何遭强烈反对

【大案 编者按】

莎士比亚剧中的屠夫曾经预言:如果想要干一件迫在眉睫的事的话,那就先杀光所有律师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5条(刑法309条)"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是严厉管制律师的又一紧箍咒,此条一旦通过,律师在法庭上抗争程序违法、司法不公的正当言行都有可能轻易获罪,律师执业环境无疑将更加雪上加霜,甚至根本败坏律师制度和司法公信力! 事实上,现在敢于咆哮公堂的,往往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律师,而是法官,甚至是书记员! 兹事体大,立法决策者不能不察! @大案 今天刊发陈杰人的观察文章,《大案》(mycase)持续关注相关立法进展。

陈杰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丨杰人观察(jierenguancha)

日前,中国立法机关公布了《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内容,该草案拟将刑法原有的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先来对比刑法第309条现有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以看出,修正案的内容,实际上有两个重大变化:

一是将原有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在行为内容方面作了扩大,增加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是将殴打、侮辱、诽谤、威胁的对象,扩大到了诉讼参与人,即诉讼当事人、律师、证人、鉴定人员等。

倘若这样的规定最终得以通过成为法律,那就意味着,未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将大幅度拓宽,所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都将成为惩治对象。这也就是说,以此为基础,中国将产生“准藐视法庭罪”。

“杰人观察”注意到,对此修订案草案内容,学界和律师界很多人都表示了强烈反对,在他们看来,贸然扩展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范围,将给现有的律师带来严重的威胁,非常不利于各界对司法的监督和批评。

客观而言,“杰人观察”认为,这一修正案草案,有积极的一面,亦有值得警惕的一面。

积极的一面是,法律拟将侵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规制内容,有利于保护司法秩序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比如前不久,一位律师在广西出席庭审时遭到当事人家属围殴,倘若有此规定,则即便不构成轻伤,亦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但值得警惕的是,倘若该草案条文成为法律,那么很可能给法院拒绝监督、打压律师和对抗舆论批评提供机会。因为“侮辱、诽谤、威胁”这些用语以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很容易被扩大解释。比如某位律师如果因为不满法官的行为而当庭提出批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侮辱”,某位公民如果批评公检法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容易被认定为侮辱或威胁。

从立法的背景和原意来分析,此番刑法修正案(九)的前述内容,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近年来律师、公众和媒体对司法的批评剧增,尤其是一些所谓“死磕派”律师在法庭上的较真和批评,以及一些当事人不满司法不公而对法庭提出抗议等行为,让很多地方的法院感到头疼,甚至也让公检法三机关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意欲打压、震慑这些批评和抗议行为。由此而言,这种修正案不排除有动机不纯的可能。

再从现有的刑法体系来看,其实,对于前述草案规定的部分内容,有关刑法条文早就有规制。比如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都有相关内容。倘若再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作扩大规定,一是容易导致今后的法律适用发生冲突,二是形成刑法体系的内在矛盾。

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拟扩大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将犯罪的内容从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犯,发展为侮辱、诽谤、威胁的“言论犯”,这实际上就是设立“准藐视法庭罪”,而国际立法经验和司法管理经验都告诉我们,藐视法庭罪的设立,必须以司法的极大公信、极高权威和极度廉洁为前提,倘若在缺乏这个前提的基础上侈谈藐视法庭罪,那将是司法的噩梦和社会的灾难。

众所周知,当今中国司法,顶多还只能算是在提高法治理念、追求公平公正、向往中立客观、崇尚权威公信的道路上刚刚迈出第一步。迄今为止,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判案、法官仍是公安检察下手、司法对律师仍表现出排斥甚至敌视的态度、司法廉洁还远远不够,所有这些问题,仍然需要包括律师、记者、当事人和公众在内的各界人士强化监督,包括当庭监督。在此背景下贸然设立旨在打压批评、监督和不满意见的“准藐视法庭罪”,必然强化司法的偏听偏信和骄横跋扈,从而损害法治的进程。

如果说,广大律师反对修正案的前述内容,很可能还是基于自身未来的职业安全保障来考虑,那么学者和公众对这一修正案的反对,显然是一种较为中立和理性的立场。对此,“杰人观察”亦认为,在司法理念、法庭秩序和法官角色认同等问题尚未得到正确理解与实践之际,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惩治犯罪,实际上就是不当地保护公检法的利益,不当地打压和威慑外界对司法的监督与批评,这显然不妥。

立法者需要认识到,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普遍、司法不中立的现象仍然较多的前提下,律师是监督和矫正司法不公的重要力量。但对于律师队伍而言,刑法第306条已有的“律师伪证罪”,已然对律师形成了紧箍咒效应,倘若再增加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内容,那不仅是对律师群体的打击和对律师执业伦理的破坏,还是对律师背后无数不特定多数人正当利益的潜在损害和威胁,更是中国司法的重大灾难。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