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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放开后,物价部门对市场的价格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从5月到10月30日,柳州市物价局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分为3个阶段:6月—7月为自查自纠阶段,8月—9月为组织实施阶段,10月为整改总结阶段。

我市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物价局的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包括,批发市场、百货商场、超市、专业建材、家居卖场等商贸流通领域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和其他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查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2.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3.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4.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5.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6.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7.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8.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9.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10.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1.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2.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3.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4.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5.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或价格欺诈手段。

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坚决曝光并记入价格诚信档案。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类价格欺诈行为,督促经营者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固定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率要达到100%,进一步推动我市价格诚信建设,促进商贸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柳州》记者: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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