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这么难?

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这么难?

7月9日,澎湃新闻一则题为《人大常委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二审稿未采纳》的新闻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

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何这么难?

不用多看,网友的评论将充满批评甚至谩骂,因为这则消息与十几天前人大新闻释放出来的信息大相径庭。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间,沈跃跃副委员长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曾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现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马馼也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嫖宿幼女罪名废除掉。

大家知道,面对不断发生的性侵幼女案,每当司法机关将罪名挂上“嫖宿幼女罪”的时候,总会引来一片质疑声,连各级妇联组织也一并挨骂了,网友骂本该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妇联组织未能及时发声是失职。如今身为全国妇联主席的沈跃跃高调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应该说是较好地履行了全国妇联主席的职责,因此赢得了社会的普遍点赞!而贵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沈跃跃发声,同时也给社会传递出了废除“嫖宿幼女罪”已指日可待的期望。

笔者一直关注这个话题,并撰写了很多这方面的文章。其中作为社情民意上报的《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中,就提出该罪名对社会的四大危害性:一是“嫖宿幼女罪”设置后,“强奸罪”对性侵幼女犯罪震慑力降低。因为“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后,最高量刑也由原先的死刑降到了有期徒刑。二是“嫖宿幼女罪”刺激着卖淫团伙紧盯幼女。由于中国一些变态的富人、官人有很浓厚的“处女情结”,在“性”趋于开放的今天,他们更容易将眼光瞄准幼女。三是“嫖宿幼女罪”对幼女构成了双重侵害。这些幼女原本是被性侵害的主体,却又被法律认定为“卖淫女”,这就明显有违法理。四是“嫖宿幼女罪”已成司法腐败的“遮羞布”。近年来相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告诉大家,司法机关可以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之间任意选择罪名,为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笔者还曾站在社会主义性质国家角度,以《没有雏妓,哪来“嫖宿幼女罪”?》这个浅显的道理批评该罪的立法人员,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心智没有成熟,缺乏最起码的性意识,更谈不上保护自身的性权利,因此成为法律的特殊保护对象。

应该说,目前法律对幼女不受性侵害的保护力度明显退化,而且法律条款“打架”。我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多年坚持“凡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何原因,均构成强奸罪”的定性标准,较好地保护了幼女免受性侵犯的危害。可自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了万恶的“嫖宿幼女罪”之后,幼女遭受性侵害的案例就明显增加,这其中的必然关系大家想必心知肚明。

正因为该罪名的弊端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就做出了“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这就明确了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也冻结了早已臭名昭著的“嫖宿幼女罪”,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奠定了基础。

我不了解那些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所持理由是什么?媒体仅简单地介绍“对于取消嫖宿幼女罪,‘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但笔者还是要老调重弹,提醒这个社会:《“嫖宿幼女罪”存废,需提防“黄松有们”为己留后路》。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