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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车毁约逃离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案例:

2014年12月以来,魏某以“零首付”购车为名联系汽车中介黎某,双方约定由黎某为其垫付购车首付款并协助办理手续,待提车后再为其办理信用卡及贷款偿还,黎某垫付款项并支付相关费用。2015年1月,黎某分两次在上海大众4S店为魏某垫付购车款人民币99700元。期间,魏某趁黎某与他人争执之际撕毁协议将轿车开走,并谎称已支付黎某10万元现金。

评析:

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车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是否成立,是区别魏某构成合同诈骗或普通民事纠纷的关键,也是刑事争议所在与证明难点。第一,魏某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魏某通过与黎某达成垫付首付款、保险及税费等,再办理信用卡及贷款分期偿还黎某垫付款项及手续费的协议。魏某趁黎某刷卡后与人争执之际撕毁协议,驾驶新买的轿车离开,客观实施了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被害人黎某“自愿”交付预付款后逃匿的行为,骗取对方9万余元财物,数额巨大。第二,魏某非法占有故意明显。普通民事纠纷中行为人虽消极履行义务但仍承认债务关系的客观存在,而魏某还未签完购车抵押协议就将协议撕毁并把车开走,甚至辩解给付黎某10万元的虚假事实。从事后态度看,即便魏某起初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意,但在购车过程中以客观行为实施了以合同借贷为名,行“零首付”购车诈骗之实,非法占有意图明显。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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