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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宣恩一老师体罚学生致重伤获刑

案件聚焦|宣恩一老师体罚学生致重伤获刑

经宣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梁某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5年1月5日12时许,宣恩县某中学教师梁某某在该校上课时,因怀疑学生董某某偷拿了其他学生的饭卡,便让其蹲在讲台旁写检讨,因董某某未写偷饭卡的内容,梁某某遂用右脚踢向董某某,踢到其左腹部,致其脾脏破裂。经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损伤残疾等级为六级残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在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在开庭时建议法院对梁某某从轻判处,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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