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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男子为还债自制票据 涉“三宗罪”受审

作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熊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债务。之后,他涉嫌犯下通过售车骗取合同货款和定金、伪造金融票据、诈骗三宗罪。据了解,此案一审后,熊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上午,市中院重审此案。

熊某,今年34岁,安徽舒城人,原来为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

据检方指控,2011年8月15日,熊某和章某共同出资了100万元,成立了安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熊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8月,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欠款,弥补资金缺口,熊某隐瞒了其无履约能力的真相,与被害人谢某、陈某等人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骗取合同货款或定金等共计人民币192.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其编造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将被害人所付款项用于归还欠债。其中,单谢某一人就全额支付了90万元购买了一台“保时捷卡宴”,而熊某未按照约定提供所购车辆,也未退还车款。

2013年11月15日,熊某为了拖延归还债务,又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枚“交通银行合肥长丰路支行会计业务章”,后其从交通银行拿回的空白进账单上加盖伪造的会计业务章,并在该进账单上填写出票人、收款人及金额为人民币140万元。次日将其伪造的交通银行进账单(回单)交给了债务人。债务人在去银行对账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进账单系伪造。

除了涉嫌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事实,熊某还涉嫌诈骗。据检方指控,为了还债,熊某以车辆导航需要升级等为借口,骗取两名被害人将车以及相关证书送至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随后,熊某谎称车主委托自己转卖,将车低价卖给或者转让给他人。

在法庭上,熊某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检方认为,熊某涉嫌犯下了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刘艺婷 王婉 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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