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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名”打工12年 被公司开除要求索赔

台海网7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沉酌)劳动者“借名”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公司知情不报还配合办理社保更名。这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冒名”受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胡先生也是公司的老员工,早在2001年2月6日,他持朋友丁某的身份证,借用丁某名义入职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胡先生的工作岗位是统计员,他冒名工作了整整12年。直到2013年他才更正为本名,以自己名义与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

十多年来,公司均以丁某的名义为胡先生缴交社会保险费。直到2013年3月11日,胡先生申请变更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将丁某变更为其本人名字,公司予以配合办理。但是,更正名字之后不久,胡先生就被公司辞退了。

近日,胡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胡先生认为,公司误以为自己在上班时间睡觉,就将自己开除,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应当自用工之日即2001年2月6日起计算,公司应支付赔偿金7万多元。

但公司答辩说,胡先生十多年来冒用丁某之名,存在明显的欺诈、隐瞒事实行为,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526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公司同意支付45000元。

【法官说法】

配合员工更名企业应该担责

法官分析说,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欺诈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一方“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且另一方不知晓真实情况两个条件。

本案中,虽然胡先生系借用他人名义入职,但他申请变更社会保险基本信息时,公司已知悉原告冒用他人身份的事实,但公司并没有主张合同无效,而是予以配合办理申请变更手续,且双方还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并不满足欺诈成立的构成要件。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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