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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案先例 | 一起最高法院提审的“民告官”税案

全国税案先例 | 一起最高法院提审的“民告官”税案

陈春鸣 画

【法律圈】

广州一企业状告地税稽查局一案,被最高法提审开庭,开创全国税案先例

记者丨严丽梅 莫谨榕

来源丨羊城晚报 (2015年07月16日 A3)

原标题丨“民告官”税案 首次打到最高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开庭审理税务案件的新闻刷了屏。什么样的税务案件会打到最高法院?”7月2日,一位税官在文章中说,“我们都知道,一般的税务案件通常是这样的:一审在基层法院,二审在中院,想申请省高院再审都很难,更何况到最高法院呢?”

然而,一件税案,也就是令上述税官惊奇的税案,在近日改写了“税案从未上过最高法院庭审”这一历史,首开全国税案先河。

该案创三个“第一”

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税案?

6月30日,最高法院机关报对该案庭审情况做了不足400字的简要介绍(见本报相关报道)。简单地说,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案,“民”是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官”是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

近日,羊城晚报记者在采访中独家获悉:该案创下最高法院庭审案三个“第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法院提审的第一起税案;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法院审理的首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对于此案,最高法院并未介绍详情,有关各方也未透露更多信息,但记者从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中了解到,该案由一桩巨额房产拍卖及税务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引发。

或成为指导性案例

有人说,提审该案是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法院砍出的“第一刀”。为何“第一刀”落在了这个税案上?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税务界知名度最高的论坛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税务版版主之一“无极小刀”向记者分析:“该案涉及的问题都是税收征管中的难点,税企争议相当大,各地法院的判决差异也很大,急需最高院来统一尺度。”

一直关注此案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淼认为,最高法院提审此案应该有其用意和考量。石淼表示,该案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普遍性,譬如拍卖价格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计税价格,确实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我分析,最高法院有可能通过提审这个案子,把一些税企争议焦点提炼出来,作为指导性案例相对明确下来。”石淼说。

中山大学法学院税法教授、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分析,该案有三大看点:一是该案涉及到民法与税法二者之间具体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二是该案涉及到税收核定权的边界,也涉及到纳税人进行经济安排的边界;三是该案触及到税收立法的前沿问题——税收估价的法律地位,“税收估价立法在国际上都属于前沿争议问题”。杨小强说。

税企争议多个焦点

广州德发和第一稽查局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从广州中院的判决书看,广州德发主要从四个方面状告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局的主体资格;税务机关能否在拍卖价格之外另行核定应纳税额;如何认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等。

目前业内多认为,此案核心且影响深远的问题是第二和第三个方面。

在第一稽查局看来,这桩房产拍卖有三大瑕疵:广州德发在委托拍卖时约定的拍卖保证金高达6800万港元,导致只有一个竞买人,并最终以底价1.3亿港元成交。第一稽查局通过各种收集来的房产交易数据分析认定,广州德发存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而广州德发自诉自己是为解决债务危机公开整体拍卖房产,拍卖手续合法有效;拍卖属于市场化的合法交易,不存在偏高或偏低的情形;拍卖法对保证金数额并未加以限制等。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拍卖师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一人竞买的拍卖是否无效,业内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拍卖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人竞价才能够形成竞买。但也有观点认为,在发布拍卖公告后,从大家看到拍卖信息、衡量拍卖资产和价格是否合适时,就已经开始竞买过程。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具体操作中,行业内多结合委托人的意愿和委托拍卖合同来定。

该拍卖师还谈道,常规来说,竞买保证金一般是保留价或者参考价的10%到20%,像广州德发保证金高达拍卖房产参考价50%的,确实比较少见。

法律的平衡与完善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税企争议以及业界分歧?杨小强认为,该案背后凸显的是法律的平衡和进一步完善问题。

首先是如何处理拍卖法与税法的关系,具体到该案,就是契约自由应否得到税法的尊重,即税局对于价格偏低的交易进行税收核定,会不会破坏契约自由市场经济价值观。民法的核心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税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原则。

杨小强分析,从案件材料看,该案涉及的拍卖过程在税务机关看来有不合常理之处,如:只有一人竞买、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是前夫妻关系、6万平方米标的拍卖公告时间只有7天、拍卖合同未约定佣金、竞买保证金过高、竞买人事先知道本应保密的拍卖底价等。

“从法理上讲,正确处理好拍卖法与税法的关系,出发点就在于纳税人的契约交易自由是否合法合理,如果纳税人滥用民事权利,则税务机关对于价格偏低的交易进行税收核定,则并不破坏契约自由市场经济价值观。”杨小强说。

其次,广州德发拍卖行为是否在民法上存在缺陷。作为商业旺地高档写字楼的美国银行中心仅仅拍出2300元/平方米的价格,而其成本高达7100元/平方米。这里面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纳税人是否尽到民法上的谨慎义务要求;纳税人是否考虑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即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税务机关认为的利用合法形式规避少缴税款的行为等。杨小强认为,这些问题需要看到详细案卷才能得出结论,并且大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与第一稽查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无直接关联。

争议仍在继续,但正如观察人士指出:“民告官”、“告税官”发展到由最高法院提审,不论结果如何,都意味着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这是一起什么案子?

2004年11月30日

广州德发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房产(即广州市人民中路与中山路交界处的美国银行中心),总面积63244.7944平方米,广州德发估值金额为5.3亿多港元。

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在公告中明确竞投者须交拍卖保证金港币6800万元。

当年12月19日,只有一家公司参与了拍卖,并以1.3亿港元(折当时人民币约1.38亿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59907.0921平方米。

拍卖后,广州德发依照1.38亿元的成交额向税务部门缴纳了营业税691.2750万元及堤围防护费124429.5元。

2006年

第一稽查局在检查广州德发2004年至2005年缴税情况时,发现上述拍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对此展开调查,并核定该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应为3.1亿多元。而此次拍卖交易价格仅为1.38255亿元。第一稽查局认定,广州德发存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009年

第一稽查局要求广州德发补缴营业税867.12万元及滞纳金280.51万元、堤围防护费15.61万元及滞纳金4.86万元。

广州德发对这一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并在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先后又向省高院、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2014年12月25日

最高法院决定提审此案。

争议:

●税务机关能否在拍卖价格之外另行核定应纳税额?

●如何认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只有一人竞买的拍卖是否无效?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是前夫妻关系?

●6万平方米标的拍卖公告时间只有7天?

●竞买保证金高达参考价50%?

●竞买人事先知道本应保密的拍卖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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