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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梨树父子抗拒执行

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及10个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田某某与王禹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2009年4月26日上午,受害人田某某驾驶摩托车沿着孟家岭镇至蔡家镇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禹俊儿子王某(未成年)骑摩托车从对面快速驶来,方向左右摇摆,田某某赶紧靠路边停下,但还是被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田某某倒地后,被撞致膝盖骨粉碎性骨折、大腿骨折、锁骨骨折。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害人田某某便诉至法院。2010年7月27日,梨树法院判令被告人王禹俊(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受害人田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王禹俊长年在外打工,王的家人也不配合执行。受害人田某某因赔偿不能多次找法院执行。2012年4月19日早,执行法官得知王禹俊在家的消息,立即组织人员驱车前往,于当日中午将王禹俊堵在家中,向其说明来意后,王禹俊态度蛮横,拒不赔偿。当执行人员让王去法院解决问题时,王禹俊表面同意,在往屋外走的过程中,王与其儿子王某双双快速拐进厨房,并各操一把菜刀,对着执行人员大吼:“赶紧滚出去,砍死你们”等等。为避免矛盾激化,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执行人员被迫撤出其家。但王禹俊父子抗拒执行、威胁执行人员并造成无法执行的整个过程被执法记录仪全部摄录下来。梨树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将王禹俊涉嫌犯妨碍公务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2年5月3日,梨树县公安局对王禹俊妨害公务罪正式立案侦查,并于2012年12月23日将打工回家的王禹俊抓捕归案。案发后,王禹俊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的亲属主动找被害人承认错误,并全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王禹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恳请法院从轻处罚。梨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禹俊持械抗拒执行、威胁执行人员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严惩处,鉴于案发后,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能主动找被害人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禹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

王洁俞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饶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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