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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虑症病人住院自杀 医院未告知风险被判赔9万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患有失眠症、焦虑神经症的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突然自杀身亡。家属怒告医院,索赔33万余元。经法医鉴定,院方未及时告知家属患者存在自杀风险,以致家属未足够重视而酿成悲剧。因此,市中级人民医院判处院方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

案件起因

病人住院不到1月跳楼亡

判决书显示,李某患有睡眠障碍,长期服用药物镇静催眠。2013年9月23日,李某到惠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主要存在失眠症、焦虑神经症等病症。住院期间,李某仍存在睡眠障碍,先后进行药物治疗。

住院23天后,即10月14日上午11时40分多,李某从医院病房跳楼自杀。除社保保险以外,李某家属支付了医疗费1667元。

事发后,李某妻子及儿女4人,把医院推上法庭,要求赔偿33.5万多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折腾了1年多。

法医鉴定

院方参与度为30%

院方辩称,在李某住院期间,该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诊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依李某家属的申请,经双方的选择、同意,惠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一家专业法医鉴定机构,对医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014年7月1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对李某的诊断和药物治疗符合精神科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失。尽管院方诊断后予以药物治疗,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消除顾虑、疏导心理、解释病情等治疗,对患者存在自杀风险有一定的认识,但未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未及时建议患者转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患者所住普通病房未达到精神科专科防护要求。

《鉴定意见书》提到,院方未及时告知家属患者存在自杀风险、需进行24小时看护及转专科医院治疗,以致家属未足够重视而酿成悲剧。因此,在自杀预防措施、知情同意程序、转诊上,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般过失。

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是:评定院方医疗行为与李某的自杀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30%。

法院判决

医院应担3成责任

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专业法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酌情确定院方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惠城区法院依法计算出,李某的死亡赔偿金16万多元、丧葬费2.9万元、医疗费1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酌情)等费用,合计30万多元。因此,院方按30%的责任,应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9万多元。

同时,由于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引发本案纠纷,以致于李某家属支付鉴定费6300元,最终证明院方存在医疗过错,故该鉴定费宜由院方承担。

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应赔偿李某家属9万多元,并判决生效后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8378元。院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声音

这是理性维权的好例

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程学军说,近几年来,医患纠纷不断见诸报端,在一些医患纠纷中,有时伴随着“医闹”,一些患者家属采取过激的维权方式,如堵医院大门、吵闹等。用这些“医闹”式维权,可能会触犯法律,从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程学军建议,市民如果遇到医疗纠纷,与医院谈不拢时,千万别采取“医闹”的过激方式维权,应依法进行理性维权。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患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获得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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