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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游泳溺亡惹纠纷,司法调解化冤解结

华声在线-娄底频道讯(通讯员 刘国辉 罗暇双)学游泳,因不慎栽倒溺水而亡;陪学者,抢救不力逃离现场。日前,新化县维山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游泳溺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死者吴某,27岁,系新化县维山乡磨峰村村民。三年前,吴某与大学同学杨某结婚,婚后,吴某随妻子回宁远县办了一所英语培训班。几年来,俩人的事业蒸蒸日上,日子红红火火,然而在2015年7月26日,悲剧悄然降临。如同以往,暑期培训班已经招生开讲,事务繁多,吴某却整个下午都没见到人影,杨某拨打电话一直无人应答,向朋友们一个个打电话询问,都说不在一起。最后,杨某想到了吴某前不久认识的网友骞某,也回答没看到人,最后说了一句:“他说要学游泳的,看是不是去河里或者游泳馆了?”时间已经过去四个小时,电话还是无人接听,杨某紧急招呼父母兄弟分头寻找吴某,最后,在宁远龙板桥处的泠江河坝下,发现了吴某已经冰冷的尸体。尸体只穿了件短裤衩,未见明显伤痕,像是下河游泳溺亡。但是疑点很多,杨某、吴某父亲立即向城南派出所报案。

7月27日,宁远县南山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投案,称自己昨天和朋友一起游泳,朋友溺水后他慌忙逃离现场的经过。该男子是上文提到的骞某,死者即本案吴某。做完笔录后,南山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城南派出所,根据骞某提供的材料及对案发地周边进行调查,一位当地居民证实了骞某呼救的事实。依据以往经验派出所对尸体进行了目测鉴定,初步结论为吴某意外溺亡。但吴某父亲想进一步查明真相,把死者遗体运回老家新化后向家乡的政府部门求助。

7月28日,维山乡分管副乡长与维山司法所干警及磨峰村村干部组成工作队远赴宁远,处理吴某意外死亡一事。到达宁远后,工作队首先从案情调查入手。据吴某妻子杨某反映,骞某是吴某今年2月认识的网友,因骞某是一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吴某对他比较信任,双方曾多次见面,并和杨某一起三人共同就餐好几次。至于吴某,他从来不会游泳,不过6月份跟杨某提过要跟骞某去学游泳。案发当天,吴某出门并没跟妻子杨某打招呼。而从派出所调取的材料证明,吴某在案发当天14点与骞某相约去学游泳,骞某告诉吴某,人天生会游泳的,要多加练习,不要害怕。吴某于是下河练习潜水,吴某开始在旁边看着,练了一阵吴某说自己会游了,就去了深水区,结果悲剧发生,吴某栽倒,骞某游过去拉吴某但拉不动,骞某上河紧急呼救,离河50米就有人家,但天气太热,没几个行人。骞某回河边看到河里已经没有动静,吓懵了,穿上衣服逃离了现场。直到第二天才投案自首,并打电话向杨某道歉请求获得原谅。

7月28日下午,工作队人员与骞某在城南派出所见面,就吴某死亡一事协商处理。骞某怀着对未救助朋友的愧疚心理愿意补偿吴某家属5万元,随后又提高到8万元,再无进展。工作队与城南派出所协商,请求衔接城南司法所共同参与调处。7月29日,宁远城南司法所、新化维山司法所、骞某和代理律师王某一起就吴某死亡一事进行调处。骞某代表律师认为,吴某是成年人,应对深水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认知能力,吴某溺水时,骞某有对吴某施救,不能以骞某施救未果而承担对吴某死亡的责任,所以,骞某只能从道义上对吴某家人予以救助。对此,维山司法所干警根据调查情况阐明自己观点:一是在游泳过程中,骞某放任吴某练习,没有尽到安全提醒和保护义务。二是吴某落水后,即使按骞某所说他有去施救,但在自己不能成功救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报警导致错失抢救时机致人死亡,所以,骞某应对吴某之死负相关责任。

经过一番唇枪舌剑,最后在几家单位的共同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骞某赔偿吴某亲属11.2万元,吴某亲属不再追究骞某其他任何责任,本纠纷一次性了结。至此,这起因游泳溺亡引发的赔偿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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