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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诊疗有轻错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

六安新闻网讯 日前,舒城县法院受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因双眼白内障到舒城县某医院就医,手术后因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一些过错,双方发生赔偿纠纷,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原告因患双眼白内障,于2012年11月6日和9日分别在被告医院实施了右眼、左眼白内障手术。术后右眼恢复尚可,但左眼一直有炎症、角膜水肿。当月21日复查过程中,被告方建议原告至更好的医院治疗,后原告至安徽省立医院就诊,并由被告根据省立医院病历为原告用药,可用药一个月后左眼角膜水肿未见好转,被告又建议原告至更好的专科医院治疗。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耳鼻科医院就诊,确诊为角膜内皮失代偿(左眼);此后,原告还至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和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内容一致。2013年12月13日,原被告委托六安医学会对原被告间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即被告诊疗行为与原告左眼角膜内皮细胞失代偿损害后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鉴定,结论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建议原因力10%)。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官倾情调解,劝说当事人以和为贵,终于换得双方握手言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医院对原告朱某左眼疾治疗造成的损害结果,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包括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计31500元,于2014年5月10前付清;被告支付前项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以此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王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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