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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劳资纠纷案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应聘于2001年3月15日来到宏图公司工作。张某在该公司经历了1个月的培训期后,公司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100元,没有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该公司还向所有员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证金500元。张某上班期间,几乎每天都会延长下班时间,少则半小时,多则两三个小时。一天,张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门经理请假一天,部门经理却一反常态,在5月29日向张某下达通知,要么再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要么于5月30日提前结束试用期辞退张某。对于部门经理的无理要求,张某气愤离开公司,并求助于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员工张某的合法权益,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以下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本案中该单位与张某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提出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规定。

第三,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要在招聘员工时书面告知,然而,用人单位不给任何理由,不进行任何说明,任意辞退员工,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单位要求员工缴纳500元保证金,以担保员工工装费,这显然是违反法律的。

第五,单位经常让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单位已经明确约定了具体工作时间然而并不严格遵守已经制定的时间制度,经常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加班后还不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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