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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柳州交警陆续启用电警抓拍17路段车辆违停

8月28日,从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从9月1日起,将陆续启用违法停车自动抓拍设备对市区内17条路段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抓拍,并依法对其进行150元罚款、不记分的处罚,这些路段的通行效率将会得到进一步提高。这也意味着,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时,没有“违停黄单”或“人不离车”的违停也可能将会被抓拍录入交通违法系统,也不会因交警“太忙”而不被处罚的情况。

据悉,进行抓拍的17条路段为:体育路、高新南路、解放北路、跃进路、北站路、屏山大道、柳石路、太平西街、鱼峰路、九头山路、光明路、柳石路(莲花客运站)、文笔路、育才路、香桥路(古亭大道香桥路口——香桥路江柳线交界路段)、东晋大道(静兰大桥东——静兰高速路口段)、雒容镇荣庆路。这17条路段均是车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并且路段均设置有禁令标志、标线,如果有车辆临时停靠,将会影响到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9月1日起柳州交警陆续启用电警抓拍17路段车辆违停

9月1日起柳州交警陆续启用电警抓拍17路段车辆违停

潭中东路、体育路上被电警抓拍的违停车辆画面

27日下午,在高新路南路发现,这两条路段新增了多块“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电子警察监管区域,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的警示牌,高新南路、体育路路沿施划了黄色的标线,据交警支队设施疏导大队介绍,黄色标线的意思与禁停标志的意思是一样的,均表示该路段禁止一切车辆临时、长时间停放。

不过,在上述路段我们仍然发现,尽管路边禁停标志与多块警示牌十分醒目,但一些车主仍然无视将车辆随意停放在路段或路口处。

9月1日起柳州交警陆续启用电警抓拍17路段车辆违停

9月1日起柳州交警陆续启用电警抓拍17路段车辆违停

在潭中东路设置的交通标志牌

一直以来,很多驾驶员都认为只要司机在车内,交警就不能贴单处罚,这一观念似乎成了一些驾驶员的“免罚金牌”。那么,法律法规对车辆停放究竟是如何规定的,驾驶人如何才能安全停放避免吃到罚单呢?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民警详细解释了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如何停车是有明确规定的,如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施划的的停车泊位除外。那么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均不得停车。为此,只要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或施划有禁止停车标线的路段,是不允许车辆停放的,即使驾驶员在车上也不行。

针对群众反映的“人不离车”即车停在这里,驾驶人在现场,或坐在车上,是否也会被抓拍?法制大队民警进一步解释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行政处罚,其本身是一种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远程监控和远程治理的方式。经过实地勘查,交警部门在禁停路段合理的地点设置有‘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电子警察监管’的信息警示牌,警示牌已经有明确的劝离意图和作用。违法当事人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理应知晓在监控范围内交通法规禁止停车区域,车辆不应当停放、临时停车,应当立即驶离。如果违反规定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条第1款第4项,可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柳州交警在此提醒,如果因违停被抓拍并录入系统后,车主会收到处罚告知短信,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车主,应尽快携带身份证、行驶证及时到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15号窗(不用排队号)或各城区交警大队车管业务窗口办理变更业务,方便查收处罚告知短信。(文:廖玉芳 恒 图:李宗亮)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5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6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5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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