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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艺术家续演另类“三大怪”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 康烁辰 □曹向婷

“板凳不坐蹲起来,家家房子半边盖,姑娘一般不对外,老婆帕帕头上戴,面条宽得像裤带,锅盔大得赛锅盖,油泼辣子一道菜,秦腔不唱吼起来。”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段关于陕西地方生活特色的顺口溜——《陕西关中八大怪》。2013年10月25日举办的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群星奖”上,时任咸阳市群众文化艺术馆副馆长的曹女士等文艺骨干将《陕西关中八大怪》改编成戏曲说唱的曲艺形式进行表演,并荣获大奖。《陕西关中八大怪》给咸阳市群众文化艺术馆和所有演员带来了荣誉,但曹女士却说,这次荣誉也给她后来的生活平添了“三大怪”。

第一怪 退休时间很奇怪

2014年3月,时任副馆长的曹女士突然收到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退休通知,并且退休时间是2014年12月,这令曹女士感到很奇怪,因为她一直认为自己应该是在2017年12月退休。

曹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向单位人事部门质问,单位回答称曹女士属于工人岗位,应该50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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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单位的人事信息显示退休年龄为2017年12月

曹女士说:“我得知被退休感到很突然,事前没有告知 ,也没有开会研究,我分别询问市群众文化艺术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社局,均回答是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的。”

曹女士还介绍:2012年的时候,由于个人原因曹女士向单位提出过要提前退休的要求,但是单位领导以曹女士被聘请的是专业技术岗位,要到2017年12月即55岁才能退休的理由,拒绝了曹女士的请求。随即曹女士到单位分管劳资的任小姐处查看了自己的工资数据信息资料,证实了领导的说法。

曹女士出生于1962年12月,1976年参加工作,1989年在咸阳市人民剧团考取专业技术岗位演员的职称,2003年进入群众文化艺术馆任副馆长,2005年申请将演员身份转换成为群众文化的专业技术岗位。

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中的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与干部岗位应享受同样的待遇。按照这两个规定,曹女士应该是在2017年55岁退休。

第二怪 退休身份很奇怪

曹女士说:“2004年,领导班子开会讨论时,还让我‘双肩挑’,又让我担任管理岗位又担任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按管理岗对待,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对待,我都应该是55岁退休。”

为了证明自己的干部身份,曹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张2005年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转换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中,详细列述了从1976年至2003年的任职情况和主管部门同意转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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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转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批表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第五项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的第二款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记者从曹女士提供的资料看到,2014年2月25日群艺馆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批关于曹女士人事工资信息纠错的报告中写道:经核实曹女士为工人身份,与人事工资信息库有误,与人事工资及档案信息规范不符。因此,2014年3月,咸阳市群艺馆通知曹女士已从单位退休。

曹女士的身份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到2014年3月才更正身份信息呢?变更的依据又是什么?如果按2012年退休算,那么2012年12月到2014年3月,曹女士在群艺馆的工作就应该是否按照返聘的待遇来计算而不能按照在职在岗的工资发放吧?带着疑问记者多次打电话向群艺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询问,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由于单位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曹女士不得不认为可能是2013《陕西关中八大怪》在获奖之后,在奖金分配上产生矛盾,所以遭到排挤。于是2014年8月20日,原咸阳市群艺馆副馆长曹女士将市群艺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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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群众艺术馆上交的纠错报告

第三怪立案不判很奇怪

2014年8月20日,曹女士起诉到秦 都区法院,要求按照政策、法律撤销咸阳市人社局关于曹女士退休的错误决定,维护个人权益。

2014年9月10日,秦都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咸阳秦都法院还在微博上直播了这一案件的审理情况:“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今天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女士诉被告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咸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咸阳市群众文化艺术馆人力资源人力资源行政许可认定纠纷。”当天开庭后秦都区人民法院宣布择日宣判,之后就没有再开庭。曹女士苦等无果,于是再次找到秦都区法院,法院称正在协调解决。

曹女士告诉记者:“由于案件一直没有结果,我多次到法院去询问,法院都回答‘正在协调解决’,所以我倒是希望秦都区法院赶紧判我输,这样我就可以上诉。”

依据相关法律,此案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但是此案立案逾1年时间,秦都区法院都没有作出一审判决。记者也曾数次打电话向秦都区法院询问情况,秦都区法院宣教处工作人员要求记者提供原告、被告以及2014年9月10日开庭审理的法官等资料查询情况,记者准备好后再次拨打电话时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记者在2014年西安市10件典型行政案例中看到,刘芝红诉长安区人社局、长安区教育局撤销退休批复案的案例,与本案极其类似。

刘芝红于1980年1月7日被招收为正式工人,同年被分配到长安区黄良小学任教,后被聘用为实验小学教师、副校长等职。2012年8月23日长安区人社局于作出《关于刘芝红同志退休的批复》,同意刘芝红按工人身份50岁从2012年7月退休。刘芝红对该批复不服,认为该批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时法院改判撤销了西安市长安区人社局作出的《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芝红同志退休的批复》。

案例的评析说,在处理曾具有工人身份但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时,必须本着尊重历史、关注现实的原则,从有关政策精神出发,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体现合理行政的要求。

曹女士说:“已有典型的案例存在,秦都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政策、法律,撤销咸阳市人社局关于我退休的错误决定。”本社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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