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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泸州临时救助、大病补充医疗救助范围及标准出炉

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因灾、因病等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临时性补充救助。

扩散泸州临时救助、大病补充医疗救助范围及标准出炉

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所救助对象范围:

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因遭遇意外或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失去联系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

救助标准:

视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程度、时间长短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划定合理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凡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审批后,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形式的专项救助转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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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补充医疗救助

《实施方案》救助范围为:

凡户籍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城乡医疗救助”顺序享受报销或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属实的,可申请享受补充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

《实施方案》规定,符合救助条件,因患终末期肾病接受透析治疗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按照50%给予补充救助;符合条件、因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超出4万元部分按照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本报记者 于遵素

责编 杨茜 编辑 谢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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