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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视第七组化解邵阳市信访案件促进社会和谐

邵阳新闻在线讯(邵阳日报记者 黄仁发)8月18日,浙江商人陈某和绥宁商人尹某签订和解协议。尹某退回陈某入股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差旅费12万元。这一和解协议的达成,得益于省委巡视第七组组长郭树人的高度重视。这也是省委巡视第七组在邵阳市巡视回访期间化解信访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的典型一例。

省委巡视第七组入驻邵阳市开展巡视回访不久,就收到了邵阳市浙江商会、长沙市温州商会专人送达的专访信函。主要诉求是:绥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阮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参与盈利性活动,并“诈骗”浙江商人陈某160余万元,请求从速立案调查。郭树人接到信访件后高度重视,批示邵阳市委政法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快从严予以查处,并于8月30日前上报处理结果。

市纪委和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立即就落实巡视组意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市委政法委及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带队赴绥宁,组织市公安局和绥宁县纪检两个专案组开展调查。初查核实,2012年6月,绥宁县俊远木竹经营部法人尹某了解到庙湾林场要承包经营,就与浙江商人黄某、陈某、廖某协商共同承包,由浙方出资金,绥方出技术和管理,并签订了意向协议,约定浙方需投资2000多万元。由于投资数额较大,合作双方接触时间较短,加之与林权持有者北京某公司的承包合同尚未正式签订,陈某等人提出需将资金转入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公务员账户。经过尹某介绍,绥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阮某将账户出借用于相关业务资金转付,并参与了合同的洽谈。黄某、陈某、廖某共经过阮某账户转入投资1310万元,其中陈某占160万元。2013年2月,俊远木竹经营部取得该林场承包经营权。俊远木竹经营部2013年9月变更法人,后将大部分林木承包给一名广东商人,尹某、黄某未按出资比例将承包收回的本金返还给陈某。陈某就此多次找尹某、黄某、阮某等协商,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陈某以不当得利为案由状告阮某,请求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认为阮某不当得利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某因此上访,直至反映到省委巡视第七组。

在公安机关初查阶段,尹某、阮某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和疏忽之处。阮某积极做尹某的工作,建议由尹某先垫资将陈某的入股资金原路返回。8月18日,陈某与尹某达成和解协议。市公安局专案组调查中没有发现阮某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鉴于阮某出借账户并参与合同洽谈和款项支付,违反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造成了严重影响,绥宁县纪委、监察局8月28日作出决定,给予阮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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