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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代购卖瓶国外感冒药被判售假获刑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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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小伙卖了一瓶95元钱的日本某品牌感冒药,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您的朋友圈中是否有这样的人?他们在一家国外药店门前拿着药品合影,并有在药店里购物的小票,以代购等形式在国内销售国外药品。

周某也是这样,有着大学文化的他,毕业后并没有职业。2013年12月起,他在和平区某楼盘室内,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从非法渠道获取的疑似药品。

2014年1月3日,周某将一瓶标示为“日本原装池田模范堂面包超人婴幼儿综合感冒药水感冒糖浆”的疑似药品邮寄至沈河区方文路一小区,并以人民币95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沈阳市民张某。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9日将周某抓获,并在其经营地点查获同类疑似药品2瓶。经沈阳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定,上述疑似药品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周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小伙为啥被判销售假药罪?无论是药店还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均需要具备经营药品的资质,且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货与发货。根据规定,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都按“假药”论处。

《刑法》修改前,对销售假药罪的认定,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过《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要件删除,这也意味着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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