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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登记申请后 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发证

9月13日,南宁市犬只留检所相关人员表示,公安机关接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养犬登记相关证件。

南宁市犬只留检所所长曾国平介绍称,9月1日起实施新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服务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含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识补办等),并递交养犬人或单位及其法人的身份证明、养犬地证明、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犬只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志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超过限养数量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3日内自行处置或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公安机关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时,应同时书面告知养犬人养犬管理规定、文明养犬要求,并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向社会免费提供犬只登记信息查询。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没登记(含延续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则没收犬只;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改正的同时每只罚款300元;没办理注销登记,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每只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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