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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别总靠游客自觉

9月13日,南京市民徐先生在中山陵风景区明孝陵石象路上,发现一位美女骑在雕像文物上玩自拍,期间不停地变换姿势,忽而坐着、忽而仰躺着,持续近5分钟。据管理处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我们日常也加强巡查,但因为人手不足,主要还是靠游客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9月15日中国新闻网)

如果雕像可以复活的话,估计那位骑在人家身上疯狂自拍的美女早被甩下身来,文物也是有尊严的嘛,您要是真想自拍的话,把那座文物雕像当成背景拍上几张就行了,何必亲自骑上去?你让人家那座拥有600多年历史又顶着“世界文化遗产”名头的雕像情何以堪,人家以后还怎么在文物圈里混?一件文物尤其是雕像这种大型物件历经数百甚至数千年来到现代,多多少少会因为岁月的流失而受到一些破坏,如果都像这位美女一样头脑中毫无文保意识,恐怕过不了多少年之后,咱们只能从文字、照片或其他影响资料里去感知那些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宝贵文物了。

面对那位肆意在雕像身上玩自拍的美女,就没有什么办法管管吗?管理方工作人员的话让人听起来有些难以接受,人手不足就不该成为放纵游客玩弄文物的理由。所以,我们从这番话完全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新闻指出,那名女游客在雕像文物上的自拍时间竟然接近5分钟,这足以让我们看出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上存在严重的漏洞。既然在景区管理处工作,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项规定制度的要求,对于那些破坏文物的游客和行为当然要给予严肃的处理;其二,上级部门对景区内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如果上级主管部门能够给管理处配置足够的人手,并配合相应严格的管理制度,相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将得到很大提高。

文物成为了玩物,是因为游客素质有待提高,也是因为管理方未尽好保护之责,是不是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就能确保文物的安全?那也未必,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工作不能放弃,那就是弥补相关法规上存在的漏洞。《旅游法》规定,“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文物保护法》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笔者看来,《旅游法》 对罚款金额和拘留时间的限定比较宽松,这也意味着违规成本相对较低,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文物保护法》中又缺乏详细的处罚标准,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去了太大难度。

不是所有游客都能自觉保护文物,也不是所有管理方都能百分之分履行好监管之责,说到底还是得依靠法律这柄利剑发挥作用才行。所以,笔者认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应该尽快启动,尽可能提高对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加以足够严格的执法工作,只有如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才能得以保证,而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也才能更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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