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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同命不同价”寒了见义勇为心

今年,河南南阳市社旗县出现了两位见义勇为好青年,他们为救同学英勇牺牲的事迹被报道后,两个英雄均被当地见义勇为组织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不同的是,两家得到政府的救助标准却不一样,抚恤金相差53万。社旗县相关部门的解释是,见义勇为救助没有统一的救助标准。(9月28日《大河报》)

同属见义勇为缘何享受的救助或抚恤待遇悬殊?过往的案例多纠结于见义勇为者隶属城乡二元户籍的“身份”不同,这显然有失公平与公正。而此次的官方回应却是“没有统一的救助标准”。这或许真正抓住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正是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及社会救助标准等缺乏明确、统一的具体规定,才导致救助行为的各自为政和莫衷一是。

透过社旗县发生的这起“同命不同价”的救助案例,人们不难窥测出奖励见义勇为所存在的制度短板。一是河南省的相关规定仅将“见义勇为”的构成要素限定于同犯罪分子或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而跳水救人并不在此列,这显然有悖现实和有失科学;二是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匮乏,这不能不让见义勇为奖励陷入有名无实的尴尬;三是“年度”表彰惯例势必迟滞为见义勇为者抚慰与救助时效性和影响力。

诚然,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他们在挺身而出实施见义勇为举动时,未必会想过以此换取名誉和奖励,但作为同属受益者的社会和民众而言,事后的精神激励和物质表彰,不仅表达出人们对英雄壮举的敬仰与感恩,更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鼓励与弘扬。而这些正能量效应的营造与实现,则必须以彰显最大限度的公平与公正为前提。而反映在人们的思维认知中,摒弃厚此薄彼的“同命同价”,就是最直观和最现实的社会观瞻。以完善的制度立法和正义的程序设计,避免“同命不同价”寒了见义勇为心,当属众望所归,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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