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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详解如何领养孩子

9月28日,市民李先生向晨报热线2233366致电咨询,他想领养孩子,具体需要什么条件,到哪儿办理什么手续,在哪可以领养?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李先生的具体情况,李先生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关于领养孩子的来源,民政局可以提供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孩子信息。此外,还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两种收养孩子的类型需要本人自行寻找。

如果李先生符合收养条件,还要在相关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工作人员还表示,要想领养孩子需要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市民可前去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记者 吴海涛 实习生 刘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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