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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合格期内车辆制动不合格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未获支持

安福法院网讯 车辆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如事故发生于法定的检验周期内,且驾驶员对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无重大过失,事故发生时制动检验不合格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共计620000元。

2014年11月11日,被告李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因刹车制动时车辆甩尾,与原告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事发后,何某被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9天,用去医疗费200399.5元。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何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左下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15000元,装配残疾辅助器具总费用318200元。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实,肇事车辆安全技术有效期截止2015年10月;事故发生时该车制动机构工作性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最终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该条款所规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机动车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肇事车辆检验有效期截止2015年10月,表明该车定期检验合格,事故发生时还处于法定的检验周期内,驾驶员对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无重大过失。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制动检验不合格不应认定为“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故保险公司要求免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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