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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豪车事故报废,理赔遭拒,高额保费白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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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财经(《经济与法》)轿车的安全性能涉及到车上人员的身家性命。所以,很多人买车的时候,都希望买安全系数高点的车,能给自己和家人多一点保护。在北京做生意的唐先生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选择了一辆高配的好车,新车价值两百万左右,绝对算得上高性能的豪车了。这辆车后来出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果然车都撞报废了,人却没事。可唐先生说,就因为车毁人没事,他陷入了麻烦的漩涡。

200万元豪车事故报废,理赔遭拒,高额保费白交了?

2015年的6月14日,天都快黑了,唐先生说,他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约他到北京的潭柘寺附近谈点事情。当天他从市区出发,走了大约20公里时,电话铃声响了,他伸手去拿,一不小心手机掉了,他低头去捡,这时对面来了辆大车。

潭柘寺附近的108国道是山路,路窄坡陡,本身比较难走,一分神的时候恰巧对面来了一辆大车,慌乱中唐先生本能地往右打轮躲避大车。唐先生说,当时他的大脑一片空白,只听见一声巨响,然后前面的一棵树就重重地砸在了他的车头。

唐先生隐隐感到身上有点疼痛,但人还能动。惊魂稍定的唐先生赶紧下车,一看到车的情况,他觉得自己真是太幸运了。一棵很粗的树被撞断,倒在他的车上,整个车头基本上成了一堆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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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自己冷静下来的唐先生,开始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交警和路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到了。交警现场勘查的结果是唐先生自己负全部责任。由于保险公司没来人,唐先生自己用手机拍了照片后就找拖车把自己的车拉到了4s店。

唐先生说,后来他不止一次地设想过,如果当时那棵树砸得再偏一点,如果他当时开的不是那辆车,后果他不敢再想下去。虽然心爱的车撞报废了,人没事就是不幸中的万幸,而且唐先生的车在北京信达财产保险上了高额的保险,应该能弥补自己的大部分损失。想到这些,唐先生觉得灾难已经过去了,赶紧抓紧理赔。

唐先生说,当时打电话报出险说,保险公司的定损员让他自己照相,然后把车拖到修理厂就可以了。他还觉得这家保险公司的服务真不错,可后来打起交道,他发现真没那么省心,光车的定损他就跑了好几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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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先生焦急地等了一个月后,他终于等到了保险公司的电话,让他去取定损单。保险公司只赔六、七十万元。

唐先生是2014年2月25日在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这辆车上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是190万,缴纳保费两万五千多,唐先生认为,再怎么计算,也不可能赔这么点。而且保险公司的态度还很强硬,同意就签字,不同意就起诉去。

按照唐先生的说法,这家保险公司的做法就是想少赔钱,可既然收了保费,订立了合同,就应该遵守合同约定给与赔偿。可在保险公司那里,我们却听到了事情的另一个版本,保险公司说,这起事故本来就不存在!他们自然也无需赔偿。什么?唐先生手里握着交警开的事故单,还有路政部门也去拍照了,怎么如今这起事故竟然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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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他们一开始就觉得这起事故疑点重重。唐先生的车撞成这个程度,而车上的唐先生却基本没什么事,这不符合他们多年的现场经验。

因为对这起事故产生了怀疑,保险公司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刚开始他们只想让唐先生提供车辆交易的相关资料,用于确定车的价值并据此做出定损。但唐先生告诉他们这辆车是抵债车,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最后,信达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车牌号请求各个保险公司协查,最后查到一个令人吃惊的信息。这辆车半年前在浙江曾被水淹到仪表盘,被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水淹对车的发动机等重要零部件损害极大,行内把水淹车基本都等同于报废车,没有价值了。唐先生买了一辆水淹过的大事故车,然后去他们公司上了高额的保险,结果几个月后这辆车就在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段撞报废了,这一切太巧合了。

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没有发现唐先生从市区开车去往潭柘寺,这更让保险公司对这起事故产生了怀疑,可能是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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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车的背后,居然还有这样的背景,加上监控录像的问题,信达财产保险公司的怀疑听起来也不无道理,但细细推敲,却也不能完全排除一切就是这么巧合。唐先生也许当初取得这辆车的时候,或许就是抵债车,也没有任何合同一类的东西,或许他真不知道这辆车因为大雨被淹过,或许当时的监控恰巧没有拍到唐先生驾车经过的镜头等等,虽然这些都是或许,也并不能完全排除可能性。但保险公司说,他们还有更确凿的证据。

为了彻底搞清楚这起事故的情况, 信达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了事故鉴定。鉴定机构认定被动气囊爆出时间和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

这就是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书:用专业检测仪器对车辆进行检测,车辆被动安全系统及大灯系统存储器均显示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事故车辆故障产生信息与出险时间(2014年6月14日)不符,事故车辆与此次事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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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财产保险公司指出,一旦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气囊爆出,就会产生故障信息记录事故发生时间。车辆被动安全系统及大灯系统存储器显示的事故发生时间都是2014年4月21日,而唐先生报的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4年6月14日,差了近两个月,这是为什么呢?如果真是在2014年4月21日发生的事故,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呀,唐先为何当时不报案呢?这在常理上有点说不过去。对于这一切,唐先生又会给出怎样的解释呢?

唐先生说,他当初要这个车,就是看中了它的安全性能,现在保险公司竟然认为车毁人没事是个疑点,这让他觉得匪夷所思。

唐先生说,他当天确实是自己开车从市里走108国道去往潭柘寺,至于保险公司说监控录像没有拍到,他也觉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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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从保险公司那里得知自己的这辆车曾经被水淹过时,唐先生也很吃惊,他说有一种被骗的感觉。因为这辆车是一位欠他钱的朋友120万元抵给他的。

唐先生说,由于双方很熟,所以按这个价值抵了债务,当初什么字据都没签,过户还是对方委托人办理的。这辆车能过户到自己名下,说明这辆车没问题。

唐先生说,自己没有发现这辆车被水淹过,当时也没想过去查。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什么,审核很快通过,按190万的价值进行了承保,如今出了事故后,却找出这么多的理由,其实就是想高保低赔。

唐先生认为,只要这辆车手续合法,保险公司也进行了承保,无论是抵债来的还是别人送的,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办事。

由于双方对赔偿的数额达不成一致,2015年初,唐先生把信达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信达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等共计110万余元。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依然是这次事故是否是真实发生以及应该赔付的保险金额。

200万元豪车事故报废,理赔遭拒,高额保费白交了?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信达财产保险公司提交了山东交院的事故鉴定结论书,并且依据该鉴定认为唐先生6月份的那次交通事故和车辆损失没有关系,所以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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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唐先生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唐先生的几次违章行驶记录,证明这个事故车辆2014年6月14号之前一直在正常行驶中,不可能在4月份就撞得几乎报废了。

对于山东交院的那份鉴定,唐先生提出,保险公司做的这份鉴定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同意,所以不认可该鉴定结论。审理过程中,双方最终同意,北京门头沟法院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故障产生信息与出险时间是否相符及事故发生后车辆能否行驶进行鉴定。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运用专业设备进行检测和模拟故障实验,之后作出鉴定结论:认为该车故障产生信息(即被动安全系统、前大灯记录的所谓故障发生时间2014年4月21日)只是当时车载时钟系统记录的时间,与真实时间并无必然联系,2、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后无法正常行驶。

200万元豪车事故报废,理赔遭拒,高额保费白交了?

2015年12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结合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涉案车辆曾在2014年4月、5月有违章记录,这个客观事实与山东交院的鉴定结论相矛盾,所以山东交院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保险金额的计算,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全损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根据出险时间,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金额确定。因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记载新车购置价为190万元。所以,最终判定信达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唐先生110多万的赔偿,残值车归保险公司。

一审判决后,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二审还在审理中。当发生车辆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出于慎重、出于对骗保行为的防范,认真勘验核查,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要的。但,这样的谨慎认真,是不是不要光在出险后,也应该延伸到保前,在投保时,把关键的事实和投保条件都核查落实清楚,缔约才能更有效地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业务。

《车祸疑云》经济与法4月7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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