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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榆中土地征迁新规 1人户60㎡ 2人户按3人对待

近日,榆中政府网站发布了《榆中县县城核心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试行办法》,细化了补偿安置的各个要点,明确了被征收人对安置的房屋所有权,及造成非住宅房停工停产的损失补偿,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内容!

1、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正规主房置换为主、其余货币补偿为辅。

房屋置换

采取统一集中安置和个别安置模式,在摸清底数、审定户籍、核实宅基地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安置房选择

依照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先后顺序进行。由相关村委会提出具体安置分配方案,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补偿安置标准

按建筑面积采取期房、现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评估机构对原住宅房屋的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1)符合条件选择产权调换只能享受一次房屋置换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应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为1人户享受建筑面积60㎡安置房屋一套,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为2人户按3人对待(特指已婚暂无子女的夫妇);

被征收人为3人户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50㎡/人标准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人的,不足面积按1500元/㎡结算费用;

被征收人结构正规主房建筑面积超出50㎡/人的,超出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不再增加安置面积。

(3)按照安置房面积就近选择户型,每户安置房实际面积因户型等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10㎡及以内面积按综合成本价3000元/㎡结算,10㎡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所在地市场价结算。

(4)被征收人拥有安置房屋所有权。

3、非住宅房的补偿安置

房屋要求:利用自有合法或视为合法的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

所需证件:合法营业执照和近三年纳税证明(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产损失:

(1)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额凭证或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凭证而无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权证载用途、建筑面积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标准:营业铺面每月每平方米3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20元;办公用房、库房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一次性补偿12个月。

(2)不予补偿房屋:房屋结构不正规(如彩钢房、砖墙彩钢顶房屋等作为非住宅房屋的),但对违法占用耕地、公共用地、自留地所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3)企业合法房屋、集体公益事业房屋:按建筑物结构重置价给予补偿。

4、其它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按照建筑物结构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中安装有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设施设备,其拆装、迁移费用按实际费用补助。

5、奖惩措施

(1)被征收人自行搬迁每户一次性发放1500元搬家补助费;

(2)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按搬迁期限要求每户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3)协议签订后,私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的,按房屋损失程度扣除损失费用;

(4)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呈报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可向法院申请复议;

(5)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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