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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首部地方立法:三轮车非法运营最高可罚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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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三轮车四轮车乱象不简单“一刀切”

《条例》强调联合执法 授权县级政府制定具体措施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宗锋) 19日上午,在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郭延伟在介绍《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时表示,《条例》关于对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诸多制度体系设计。其中包括:一是在总则中明确查处主体,提出协同共治,即: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同时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三轮车、四轮车等交通安全突出问题综合治理。

二是在车辆和驾驶人一章,分别从车辆的登记和客运经营角度,对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上道路行驶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以及对客运车辆营运人设定一个总的“门槛”。

三是在车辆和驾驶人一章,从销售、维修等环节禁止非法拼装、改装三轮车、四 轮车,从而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三轮车、四轮车的大量存在。

四是在道路通行规定一章,具体规定了本条例中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车型和禁止通行的车型,既和前面的第九条、第十六条相衔接,又突出了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要规范的重点问题,即: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非法客运和通行问题。

五是在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一章,规定了独立执法和联合执法。从其他地市和我市前期采取的联合执法效果来看,联合执法对治理三轮车、四轮车乱象效果更为明显,因此,条例对执法方式做了规定。

六是在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一章,对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措施做了“授权”规定。郭延伟说,调研中发现,有些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三轮车、四轮车扰乱交通治理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经验做法,实践证明,用行政手段治理三轮车、四轮车混乱状况也是可行的,但是不可简单作“一刀切”,所以在《条例》中,授权县级政府制定具体措施,以解决在法规层面规范不到的问题。

七是在执法监督一章,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职责入手,解决查处“三轮车、四轮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八是在法律责任一章,对查处三轮车、四轮车非法上道路行驶和客运经营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确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时,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和处罚额度,对三轮车、四轮车违反条例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对车辆驾驶人给予相应罚款处罚;对三轮车、四轮车违反道路通行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扣留车辆,并对车辆给予相应罚款处罚。

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从《条例》中了解到,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获取车辆营运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为此,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第八十二条,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不得上本市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上述车辆不得通行),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扣留其车辆,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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