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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换合议庭成员而重新开庭审理的,反诉的期限应当重新起算

一、案例索引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3)辽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2014年3月4日本案第一次庭审,双方当事人因对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致,法庭要求双方在休庭期间进行结算。2014年6月19日,亚龙公司向一审提交反诉状,反诉要求中建八局承担维修责任以及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而致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收到后不予回复。2015年4月,一审合议庭人员变动,2015年4月22日,新的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吉林高院认为本案举证期限届满日为2014年1月20日,法庭辩论结束时间为2014年3月4日。故亚龙公司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反诉本案不予受理。

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成员更换重新开庭,反诉期限是否重新计算?业主方亚龙房地产公司反诉是否应当受理?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最高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8月12日,亚龙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向一审法院递交书面反诉状。2015年4月22日,一审法院因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而重新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笔录记载审判长在庭审中告知了'原告有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及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并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最高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对亚龙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亚龙公司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经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之后,亚龙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反诉。尽管此时亚龙公司的反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在2015年4月22日,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重新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告知了亚龙公司享有依法提出反诉的权利。亚龙公司在此次庭审中仍坚持自己的反诉主张,因此,亚龙公司提出反诉的期限应当重新起算,故其在此次庭审前提出的反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亚龙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亚龙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就亚龙公司的反诉而言,其反诉与本诉虽属同一法律关系,但该反诉与本诉系可分之诉,即亚龙公司可另行诉讼,且其在二审庭审中自称已经就该反诉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了诉讼,仅是在等待本案二审结果而尚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一审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并未影响亚龙公司就反诉请求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况且,本案一审法院存在的上述问题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亚龙公司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其一审所提之反诉主张可另诉解决。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裁判观点:因更换合议庭成员而重新开庭审理的,反诉的期限应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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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换合议庭成员而重新开庭审理的,反诉的期限应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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