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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饮料第一罐”案二审开庭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王老吉)认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加多宝)的“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构成虚假宣传,因此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因此判决其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月12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加多宝上诉认为,广告的内容客观真实、加多宝品牌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并且在2007年-2013年连续7年获得罐装销量第一,享有合法权利;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没有证明其何种权益受到何种程度的损害,因此,不是本案实体意义上的适格原告;一审判决对加多宝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合议庭将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归结为:程序问题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广东加多宝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中涉案广告内容是否真实、涉案广告表达是否客观、涉案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原审判决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向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否适当;原审判决认定的民事承担方式是否适当、原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原审判决确定的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是否适当。

双方争执不下,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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