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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男子谎称能办入学 3次诈骗家长3万余元

咸阳男子谎称能办入学 3次诈骗家长3万余元

谎称能为他人孩子办理上高中事宜,男子先后3次诈骗同一名家长3万余元后挥霍。因犯诈骗罪,该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41岁的刘某是咸阳市礼泉县人。2014年7月14日至同年8月底,他谎称给王某的孩子办理上高中事宜,先后3次在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实验中学门口和秦宝一路,骗走王某现金31100元,随后进行挥霍。案发后,刘某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华商记者 薛望 通讯员 陈芳妮

编辑:曹哲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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