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事故车被泡 司机状告交通队

本站文章谢绝转载,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李晗)张先生的小客车因交通事故被交通队拖至停车场,事故处理完毕后,张先生取车时发现车辆被泡受到很大损失。认为交通队和停车场未尽保管义务,张先生将平谷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和北京鑫万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道路清障服务中心诉至法院索赔。今天上午,该案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4年8月30日,他的小型客车因交通事故,被公安局交通队拖至鑫万维公司的停车场。恰逢那几天当地下大雨,他的车被泡。张先生称,车取回后,他发现车辆内ETC、座椅、电路等均被泡毁。原告认为,交通队和停车场均应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通队单独承担拖车费和停车费,两被告连带赔偿车辆损失费5330元,ETC损毁400元。

法庭上,鑫万维公司表示,涉案车辆是由交通队处理后委托其进行存放的,交通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原告不应该提起民事诉讼。并且鑫万维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交通队表示,根据其核实情况,原告没有因车辆被泡找过交通队,所以不认可原告所说的损失。并且交通队和停车场签订了保管协议书,根据规定,停车场应妥善保管涉案车辆,否则停车场应进行赔偿。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