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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综治办、黔东南州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通告

多彩贵州网讯为加强我州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州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严格保安队伍管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全国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黔东南综治办、州公安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时间

2015年9月1日至12月30日

二、清理整顿范围及对象

全州各保安服务公司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公司、宾馆酒店等自行招聘保安员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全州保安员队伍。

三、清理整顿事项

(一)全州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各类保安服务性质的组织和擅自提供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行为(包括从事报警运营服务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以挂靠、承包、委托、加盟、劳务派遣等方式变相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州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自行招聘保安员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全州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必须按规定换穿2011式保安制服,佩带制式保安员标识。对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穿着仿制式警服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规定》第十八条予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全州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招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保安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保安员资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公安机关发放保安员资格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全州娱乐场所必须按照规定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聘请专业保安人员。娱乐场所不按规定聘请保安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六)全州保安服务公司或其它单位、个人严禁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没收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公安机关将依据《规定》第十七条对其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全州保安服务公司或其他单位、个人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人民警察专用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催泪器、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和证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没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州保安从业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合法服务,凡 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黔东南州综治办

黔东南州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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