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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决非孤证”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零口供”贩毒案件,被告人王全武是一名90后。2012年6月1日,王全武曾因注射毒品被丹阳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6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没想到他不仅没有悔改反思,反而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2015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全武从犯罪嫌疑人高明亮等人(化名,另案处理)处,分别以3000元、5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25克、海洛因1克。随后,被告人王全武以3500元的价格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犯罪嫌疑人李顺秋(化名,另案处理),从中牟利500元。其被抓获归案后,百般抵赖,在侦查阶段从未作过有罪供述。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朱永权认真分析了全案证据,并进行了一次补充侦查。虽然本案是“零口供”,但他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7月8日,丹徒区检察院将该案向丹徒区法院提起公诉。8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王全武称在案发期间没有与高明亮、李顺秋联系过,更没有从高明亮等人处购得毒品,加价卖给李顺秋。

“这决非孤证”

公诉人朱永权见此情形,果断中止讯问,决定在举证阶段,结合证据再恢复讯问。朱永权举证完一组证据后,恢复法庭讯问。“在案发之前,你有没有联系过李顺秋?”“没有,我没联系过他。”“你有没有用号码为15xxxx74,昵称为‘午夜情书’的QQ号与李顺秋联系过?”“我没有这个QQ。”“公安机关调取了你的上网记录,证实从2011年12月14日至2014年5月18日,你用身份证在网吧登录该QQ号108次,你怎么解释?”“我是有这个QQ号又怎么样?我没有用QQ跟李顺秋谈过买卖毒品的事情。”朱永权继续举证,出示了对李顺秋的手机检查笔录,内容是号码为15xxxx74,昵称为“午夜情书”的QQ与李顺秋使用的QQ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证实了,你与李顺秋之间商谈过买卖毒品的事情,一套东西3500元,你怎么解释?”“我们之间的聊天记录讲了毒品么?这个记录里面没提到过毒品。”“那么这里讲的‘东西’是什么?‘一套’又是什么意思?”王全武沉默不语,闭口不答。朱永权则继续出示另一组证据,并且再次恢复讯问。“手机通话记录以及高明亮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均证实案发当天你与高明亮等人联系并且购买了毒品,你怎么解释?”“我是从李顺秋那边拿了钱去购买毒品,这又怎么样?我买了毒品之后没给李顺秋,而是自己吸了,我是因为吸毒没钱买毒品,所以骗了李顺秋的钱,你们定我诈骗好了,反正我没有贩卖毒品,最多就是诈骗。”王全武已经无力面对朱永权出示的大量证据和密集讯问,开始恼羞成怒。朱永权则乘胜追击,又出示了一组证据,恢复讯问。“李顺秋的供述说得很清楚,你从他这里拿了钱买了毒品之后立刻就给了他,并且他讲的交易时间、地点和高明亮等人与你的交易时间、地点一致,你又如何解释?”“我不想解释,反正我没贩卖毒品。”王全武只是一味否认。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之后,王全武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中没有王全武的供述,所以公诉部门的证据是孤证。朱永权当即答辩:“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虽然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其他证据能够环环相扣,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绝不存在孤证的问题。”最终法院合议庭支持了公诉部门指控的定罪意见,并采纳了公诉部门的量刑建议。9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全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公诉人简介朱永权,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2010年进入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次,此外还获得过先进个人、检察之星、优秀辩手等荣誉称号。

“这决非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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