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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文物法第五条规定的遗存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的无主文物

姜杰律师:文物法第五条规定的遗存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的无主文物

姜杰律师按:首例祖先文物归属案,无论从《文物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还是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都是存在明显错误的。鉴定结论“根据出土遗物的组合及工艺等特征,应为清代墓葬”根据文物工艺推断墓葬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也与法院认定的“郑汝麟1930年去世”矛盾;法院依据“根据出土遗物的组合及工艺等特征,应为清代墓葬”却得出“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涉案的32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事实认定,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再审理由不完全一样,前者要求提出并证实有诉讼法(本案为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即可,并不要求确切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因为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与证据是决定再审后审理时要考察的问题。这样的思路更有利于律师、法官清晰捋顺再审审查与重审的区别。

本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原审判决给社会公众的冲击是比较大的,存在的是案件事实和法律以外的阻力,一方面是意这个案件纠正就意味着相关的刑事案件也是错误的,但那一案件不应该成为纠正本案的障碍,另一方面,据当事人听法官讲这个案件在一审时原审法院就已经请示过省高院,如果是这样法律设置的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就可能落空。

本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原审判决给社会公众的冲击是比较大的,虽不是人命关天,但纠正错案,依法裁判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根本所在。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再审申请人郑丕显、郑丕杰委托,代理他们与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河南省宝丰县文物局行政纠纷申诉一案,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再审代理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曾祖父郑汝麟于1930年去世,葬于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其墓葬于2011年4月4日被盗32件随葬品,被盗随葬品被宝丰县公安局移交宝丰县文物局。对此认定再审申请人及代理人没有异议。

一、原审认定“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32件随葬物品如清代文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应依法再审。

1、原审认定“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涉案的32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此认定无证据支持。

姜杰律师:文物法第五条规定的遗存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的无主文物

《文物鉴定意见书》(豫文物鉴字【2011】33号)根本没有“32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的结论。《文物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原文是:“根据出土遗物的组合及工艺等特征,应为清代墓葬”。

姜杰律师:文物法第五条规定的遗存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的无主文物

2、《文物鉴定意见书》“应为清代墓葬”的鉴定结论错误。

(1)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到的根据文物(随葬品)工艺特征不能得出墓葬年代。

(2)原审已经认定的郑汝麟1930年下葬的事实与“清代墓葬”也是矛盾的。众所周知的历史清代是从1636年到1912年。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案应该再审。

适用法律不仅表现在该适用A条款,适用了B条款,也表现在因对法律理解的错误,该这样适用,却那样适用了的情形。

1、《文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其中的“遗存”汉语词典解释为“指古代遗留下来的东西”,那么“遗存文物”显然是指古代遗留下来的文物。众所周知的常识我国古代是指1840年以前,而且遗存是指文物入土时,不是指文物制作时间,遗存是指无主文物,所以,“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入土、入水的无主文物。

2、《文物法》第五条第二款“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更明确了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近、现代只有国家指定保护的才属于国家所有。这进一步印证了代理人对《文物法》第五条第一款理解是正确的。

3、本案墓葬为1930年的现代墓葬,其所有权属于郑氏后人,墓葬中的随葬品,无论是否为文物都属于郑氏后人。

原审法院把《文物法》第五条片面地理解为只要埋在地下的文物就属于国家,是错误的。依据文物法第五条做出的判断应该是国家无权取得涉案陪葬品,而不是有权取得。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甚至是错误的,理解适用法律也错误的。应依法再审并纠正。

再审申请人代理人:姜杰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15年11月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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