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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值班”,无法主张加班费

按照普通人通常观念的理解,只要是超出法律规定的正常时间工作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加班。但在法律中对于加班的认定,却与普通人的理解有所出入。

目前,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于加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规定中普通存在的情形是下列这一类特殊的“值班”不认定为是加班,以北京的地方性规定为例,进行说明。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同时,在北京市的劳动争议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的,法院确实也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也就是说,要提醒劳动者注意,如有上述情形出现的,这种值班即使是在正常的工作之外,也不能认定为加班,无法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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