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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

提起信用卡,很多人都不屑。“切!谁还没张信用卡啊?想当初,银行可是追在我屁股后面让我办卡的啊。”殊不知,信用卡信用卡,刷的潇洒,还的拖拉,等着银行跟在你屁股后面要账,那,你也就离“进去”不远了。近日,包头市检察院就依法批准逮捕了一名欠债不还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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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底,包头市公安局接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报案称,持卡人张某在该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2012年年底,张某因购买车辆,在该行申请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获批专项额度 30 万元,分36期偿还。但是2013年年底,张某就开始逾期,后建行对张某进行了多次催收,但是截至案发,张某仍欠银行10多万元没有还清。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仍然没有还款意愿,并多次改变联系方式。后公安机关对该张上网追逃,2015年11月,张某被抓捕归案,并将其提请包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张某家属将张某在银行所欠本金全部还清,但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张某又有逃匿的情节,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包头市检察院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案情摘要

检察官说法

本案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现在的后果。公安机关在收到银行报案材料后,还对张某进行了询问,但是张某仍未还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抓逃后才让其家属筹钱还钱,却不知为时已晚。如果能够早点想办法,也不会身陷囹圄。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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