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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1.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相关链接】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解释】《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3.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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