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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发布 江苏检察发布6则职务犯罪案件信息 一人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殷春生立案侦查】

日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泰州市海陵区人大常委会城乡工作委员会主任殷春生(正科职)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赵进立案侦查】

2015年11月30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兴化市海南镇计生站结报员赵进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志军立案侦查】

日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泰州日报社发行部副主任张志军(副科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王文庭涉嫌单位行贿罪已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2月10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泰州市罡粮粮库主任、法定代表人王文庭以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公诉局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秦宏伟被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高邮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原主任秦宏伟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秦宏伟在担任高邮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其管理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职务便利,2次擅自决定以高邮市建筑市场管理处的名义,将保证金专户中的公款合计100万元分别借给高邮市两个建筑安装公司用于企业周转,并接受两公司负责人所送感谢费人民币合计1万元。

【杨于政被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高邮市卸甲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办会计杨于政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杨于政在担任高邮市卸甲镇农业服务中心主办会计期间,利用其负责高邮市卸甲镇水稻生产服务专业合作社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合作社账号中的公款12万元转账至高邮市秦邮建安公司龙奔分公司经理邰某某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其房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来源:锡检在线、兴化检察、海陵检察、扬州检察、江苏检察在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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