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供热费 你交了吗?
晨报讯 (李仕辉 记者 孙鲁宁) 2016年的脚步日益临近,我市热费收缴工作也开始进入“倒计时”。昨日,记者从市供热燃气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
“今年,部分市民缴纳供热费的积极性不高。”市供热燃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全市的供热收费率要明显低于2014年,总体下降13%,连缴纳情况最好的热企,供热收费率也仅为84.6%,个别热企更是下降了30%,收费率仅有44.5%。
据了解,我市现执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明确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市供热燃气办提醒广大市民: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