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VS恒大高新:商标维权公告侵犯名誉权案判决书全文!
争议焦点:
一、恒大地产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被告发表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是否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
三、如果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该维权公告发布的原告使用“恒大冰泉”商标对被告拥有的“恒大”商标造成侵权事实及工商部门已对“恒大冰泉”产品在江西省多地进行侵权查处的内容事实依据不足,被告递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发布的上述内容属实。
而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是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之后宣传和销售“恒大冰泉”产品,并已于2015年2月27日获得初审通过,其销售的“恒大冰泉”产品并无违法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发布的公告部分内容失实。
附广州中院判决书:
知产库备注: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7日已在证券日报发布《关于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称:
第32类"恒大"商标早在2010年已由本公司获得注册,并广泛使用,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理应获得合法保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维权行动,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名誉权一案,广州中院的判决结果本公司表示不服,将积极上诉,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