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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店铺还伤人,一个行为一条罪,判刑对你没商量

刚过20岁的90后青年志军是广西博白县凤山镇人,因为脑瓜灵光、交际广泛,在社会上结交了不少朋友,但这些朋友来自三教九流,良莠不齐,且大多是不务正业、在社会瞎混之辈,有些还是专干敲诈掳掠、伤天害理的不法之徒。受这些朋友的影响,志军的所作所为自然也好不到哪里去。

2013年5月,志军开始做某牌啤酒的中间代理商,为了牟取厂家的返利,志军采取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南宁鲁班路上的一些店家只能销售由他提供的某品牌啤酒,其他品牌的啤酒一律不准销售。这些店家由于害怕他会找人过来闹事,本着求财不求气的原则,不得不从志军处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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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店铺还伤人,一个行为一条罪,判刑对你没商量志军:如果不从我这里进货,以后别想再开店了。

店家:该品牌啤酒正规供应商提供每件啤酒12元的返利优惠,你却把这利润侵吞了,好像也不符合江湖道义吧。

打砸店铺还伤人,一个行为一条罪,判刑对你没商量志军:不仅只能从我这里进货,而且不准销售别的品牌的啤酒。

店家:我们做生意的,也要照顾到其他客人的饮酒习惯,提供其他品牌啤酒以供顾客选择是正常的。

由于部分店家有对抗情绪,导致最近志军供应给他们的某品牌啤酒销量有所下降,这让志军心生不满,也因此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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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凌晨,志军和博白老乡阿强、东东等人喝酒,聊到最近鲁班路某饭店和龙虾馆不配合他卖啤酒,想给他们一点教训,也让其他餐馆看看,违逆他的下场是什么,企图以此让那些生意人心生怯意,继续和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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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干就干,三人一拍即合。志军、阿强、东东三人打车来到龙虾馆前,用铁管对店铺进行打砸,砸坏电脑桌椅、餐具、冰箱、啤酒、电风扇等物品(经鉴定,共价值5800元);接着,三人又用椅子打砸相邻的古典鸡饭店,砸坏该店的卷砸门、LED广告灯、广告牌(经鉴定,共价值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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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两家饭店进行打砸后,志军掏出一把手枪(经鉴定为仿真手枪)指向围观路人,进行威胁。一位在旁边吃夜宵的路人甲目睹了志军的行为后,不满地说了句,“这些人好嚣张!”。不料被志军听见,两人发生口角,志军有枪傍身,浑身是胆,用仿真枪威胁路人甲,迫使路人甲蹲在地上,并用枪托和铁管对其进行殴打,致路人甲头皮裂伤、右手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路人甲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官说法】

打砸店铺还伤人,一个行为一条罪,判刑对你没商量本案看来,对于志军、阿强、东东打砸他人饭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先,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主观方面全赖客观方面外化,单从主观方面不好区分两罪的差别,应当从外化的客观方面着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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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例如在公共场合,因被人碰了一下或因为一句无关痛痒的话就大打出手,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就属于寻衅滋事,因为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相反,如果公民之间因个人纠纷在公共场所损毁他人财物等,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相似,但由于有一定的原因,只能认定毁坏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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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如在公路收费站,甲驾驶的汽车与乙驾驶的汽车抢道,乙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即将甲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甲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虽然乙的行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选择甲车作为目标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种情形下乙的犯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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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本案志军、阿强、东东选择的犯罪对象明确指向两家不愿意销售志军代销品牌啤酒的饭店,作案目标明确,属于事出有因,而非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所以,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特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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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志军打砸行为实施完毕后,因与路人甲有言语矛盾后立即对其采取暴力威胁,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仿真手枪及铁管直接击打被害人身体。其主观动机上符合“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特征,其行为达到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以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严重程度,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来区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伤害犯罪,以便保证对犯罪人罚当其罪。

【法院判决】

日前,西乡塘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二罪并罚判处志军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阿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东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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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犯罪落幕,一个案件结束,但是作为司法机关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的追求,对每一个犯罪人罚当其罪的追求,仍在路上,永不停歇!

注: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

作者:郭颖 欧阳帅

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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