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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规范不动产登记职责 健全管理机构

昨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做出详细部署,并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

《通知》要求,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太原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有关部门一起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太原市房产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太原市国土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另外,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太原市农委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下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太原市农委会同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太原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权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国土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太原市国土局地籍管理处更名为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挂太原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太原市土地登记管理中心更名为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太原市城六区国有土地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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