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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编办副主任收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6000元获罪

大陇网-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12月29日记者获悉,泾川县原编办副主任于某某在担任太平乡政府乡长、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使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标准的工程通过验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实情泾川县法院经过审理对其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于某某于2002年9月至2006年2月担任泾川县太平乡乡长,2006年2月至2010年6月担任该乡党委书记,2010年6月调任泾川县编办副主任。2005年太平乡园艺场北山退耕还林项目,由乡政府组织全乡劳力植树造林,工程验收后,验收面积比实际面积多出126亩,时任乡长的于某某以解决苗木费等为由,指使林业站干部杨某、樊某让园艺场张家洼组组长吕某某承担苗木费等费用,后该款被交于于某某。此后,于某某共收取樊某送来的2006年、2007年、2008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18000元。

2005年太平乡三星村岭背后退耕还林工程验收时,由于栽种不合规划要求,验收面积要削减一部分,为此三星村村支书等人商量找于某某帮忙,后经于某某协调后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于某某调至泾川县编办前后,收到该村干部2次送给的8000元。另查明,于某某在担任太平乡政府乡长、书记期间,用收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办公费等共计9200.66元。于某某在2014年12月17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定,于某某共收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6000元,除用该款支付办公费等9200.66元外,余款16799.34元被其占为已有,案发后已退赔。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鉴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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