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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信社联合社两员工涉嫌受贿近千万元

该案在南京市中院公开开庭

南报网讯(记者张源源实习生孙鹏轩)利用“代持债券”帮人获利,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两名员工因此收下了对方送来的高额“撮合佣金”,其中上司刘某涉嫌受贿795万元,下属郭某涉嫌受贿180万元。今天(1月5日),两人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案发前,刘某在省联社资金调剂部任经理,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协调成员农村信用社之间资金拆借、债券交易回购等。2009年,一个姓张的投资公司负责人找到刘某,希望能够与省联合完成债权代持的“合作”,通过这个合作,省联社可以获得一部分利润,张某也能从中获得不菲利润。起诉书记载,2009年至2012年间,刘某通过与张老板的合作,先后获得对方汇来的“撮合佣金”共计795万元,实际操作这件代持事宜的下属郭某则获得180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还公布了一份案件情况说明,证实该案是由国家审计署移送至地方,省联社纪检部门找到刘某和郭某谈话时,两人主动交代了收受款项的全部事实。据此,检方也认定了两人在此案中属于自首,刘某还将受贿款项中的495万元赃款退出。

刘某在庭上说,当时省联社手头资金比较充裕,行业内也普遍存在“债权代持”的情况,她将此作为投资项目,为单位赚取了一定利润。“当时行业内的风气不是很好,‘撮合佣金’这个说法也在业内普遍存在,我认为这笔钱是合理的,所以当对方汇款过来时没有推辞。”刘某说。

公诉人认为,刘某和郭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并帮人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受贿罪,依据两人受贿的情节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3年,对郭某则判处有期徒刑1至11年。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检方认定的罪名均不认可,他们认为两人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合议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未当庭判决。

原标题:江苏省农信社联合社两员工涉嫌受贿近千万元

稿源:南报网

作者:张源源

原标题: 江苏省农信社联合社两员工涉嫌受贿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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