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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发生后仍续签合同 3年后开除能否站得住脚?

金山网讯 因为犯错被公司处理,续签合同后以为事情已经过去,却被公司“旧话重提”,被以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处理合法吗?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

2011年7月,赵先生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担任销售顾问一职。合同到期后,公司与赵先生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3月,贸易公司以赵先生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赵先生在签收了退工单后,向镇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获得支持。

贸易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随后提起诉讼。贸易公司称,赵先生在2012年工作期间,私设“账外账”,违反法律、财政政策及公司行为准则,造成公司损失,影响了正常经营。之所以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没有处理,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他的违纪行为,直到续签后才发现,所以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此,赵先生反驳称,2012年底公司财务审计时就发现了这笔“账外账”,也找他谈过话,他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公司为此做过内部处理,但没有将他开除。2013年7月,贸易公司又与他续签了劳动合同,这就等于默认了对他不再追究。因此,对公司的解雇理由,赵先生认为站不住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贸易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对赵先生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开除),此后又与赵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故可以视为贸易公司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赵先生的违纪行为放弃了主张。

此外,贸易公司与赵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是延续的,但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和期限性,续签的劳动合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可与前份劳动合同一致,也可不一致,除非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纪行为解除续签的劳动合同。

因此,贸易公司以赵先生在2012年严重违纪为由解除201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陈萍萍 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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