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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避债 避个屁!

买保险避债 避个屁!

善良的人们小心!保险骗子经常散步这种论调:人寿保险避债!注意,这是不折不扣的保险骗子把戏!虽然这些骗子货经常以专业的嘴脸出现!

下面,就撕下保险骗子蒙在脑袋上的裤衩子:

保险骗子最乐道的,是所谓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避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场景模拟:张三,欠李四10万元债。张三买个保险,保额10万,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张小三。

保险骗子的说法,就是张三挂了,张小三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拿到这笔10万元的保险金,而无需理会当初张三所欠李四的债务。

其中涉及的道德因素就不说了。另外,在这种荒诞不经的故事中,大家注意就会发现,“李四”们,似乎在张三活着的时候无动于衷!只有当张三挂了、张小三去拿保险金,才如梦方醒似的去找张小三讨要这笔保险金!这些情节,留给骗子们自娱自乐吧,我们就来看看,就按照骗子说的这条道走下去,张三用人寿保险。真的能避李四的债务吗?

首先,也是骗子们回避(实际往往是没那个脑子去注意)的问题,张三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还是与张小三的连带债务?不要以为张三的债务,张小三据一定有责任去还!在我国。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当事人自己愿意还,法律不禁止,社会道德还会赞言,但是-----

一,如果张小三根本就没有偿还张三生前债务的义务,不存在的债务,还避个屁?!!

二,张小三有偿还张三生前的债务,那么,随着张三挂了,这个债务,已经完全演变成张小三的个人债务(如果同时有其他连带人,道理类似)!也就是说,张小三据算不去拿这笔保险金去还债,也免不了用其它财产去还!反正他一天不还,就是当一天的老赖!那么,这种所谓的避债把戏,叫避债?还不如干脆就叫硬着头皮厚着脸皮当老赖!

可见,保险骗子鼓吹的所谓保险金避债,完全是逗这种傻子乐的玩意!

翻弄什么继承法鼓捣什么人寿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还债又是继承法又是满嘴的民法,看这货翻山越岭费那个劲,那么,所谓的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还债,又能说明什么?

为了通俗易懂,我们不妨也来个情景模拟:

张老汉,挂了,此前,欠个人债务【为了把问题简化,直接设定是个人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就又回到2楼了。】2万,持有人寿保单一张,保额10万,指定受益人是儿子张小伙。没有其他财产【也可以假设有财产,这时候就变成了遗产,这里同样为了简化问题,以便于跟下一个模拟情景相对比】。这样,张小伙就可以得到10万保险受益金,不必承担2万债务。

这就是说,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是遗产。张小伙只要不去继承张老汉的其它遗产,就不必对其生前2万元债务承担义务。

再来看看下一个:

李老汉,同样欠个人债务2万元,挂了之前,有10万银行存款,儿子李小伙。 李老汉同样没有其他财产。这样,10万元存款,就成为李老汉的遗产。

李小伙想要得到10万遗产,必须偿还李老汉生前2万债务,最后只到手8万!

于是,保险骗子就说:看,怎么样,同银行存款相比,人寿保险金能避债、而银行存款不能!买保险吧,保险有避债的优势,,,,,,,

真的吗?且慢!这个所谓的“比较”,本身就不公平,或者叫不对称!

奥秘就在于假设的二者操作时间(节点)的不同!

张老汉指定保险受益人,必须是早早之前就完成了的!否则,就可能跟债务扯上关系,如果是那样,结果怎么样还不一定呢!

而上述假设中,李老汉10万存款,一直到他在挂了之前,什么也没做!

可见,这种结果,未必是李老汉的存款有问题,而是这种假设有问题!

我们重新来看:

假设李老汉,也跟张老汉一样,早早就把存款转移到李小伙名下,最后结果,李小伙不是也同样获得10万元而不必还债吗?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实例数不胜数!老爹给儿女买房子、车子,,将来老子有了个人债务,难不成要把儿女名下的房子等等财产也拿去偿债?

结论:在所谓避债的问题上,保险并不存在什么特异功能!保险在某种条件下能避的债,用其它财务方式,只要满足了同样条件,也能避!不信,你把保险骗子鼓吹的保险避债“经典”故事中的保险,换成其它试试!

保险能做到些什么事情,它的一切,首先必须以合同条款为准!其次,要看白纸黑字的法律法规规定。下面,就以太平洋万全人生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金的给付为例,看看保险合同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可以避债了吗?

以下,是条款关于保险金的给付部分: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篇幅原因,省略申请部分的具体规定,只保留几个题目)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的申请:

(四)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的申请:

二、若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喂喂,各位,看明白没有?“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人家保险公司需要做的,就这么简单!人家的责任到此为止!至于将来这笔保险金,是被人拿去吃饭了,还是拿去嫖娼了,还是拿去还债了,跟人家有毛线关系?那个《保险法》第23条,也不过是保证这条能实现而已,难道《保险法》还能做出合同之外的许诺?人家吃饱了撑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顺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领人应在知道该事实后30天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避债没有合同上的依据,那么,有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很多代理人都把《保险法》第23条作为保险金避债的法律依据(更有搞笑的,用保险法第24条说事,这些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穿越货,就不多说什么了)。这个第23条,真的规定保险金避债?以下是该条原文:

保险法(2009年版)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看仔细了没有?“不得非法干涉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就叫保险金避债?你要是非要这么讲,好,咱看看《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是怎么说的!

《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喂喂,看清楚了没有?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就代表保险金不能被执行、能避债,那么,“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岂不是规定了银行存款也不能被执行能避债?你在搞笑吧?

说到这,有些明明狗屁不懂,法律法规摆在眼皮底下都看不懂的货,可能会狡辩:这两个规定,内容不一样,没有可比性!好,然你见识见识,什么叫白纸黑字规定某某财产不能被执行!

《信托法》2001年版。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这回看清楚了没有?这才叫白纸黑字规定的(某些条件下)不能被执行!而那个所谓的保险金不能避债,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到这里,还不认账,那么,顶楼列举的案例,就是向你展示:保险金是如何被合法地执行了。详见2011年8月3日《荆门晚报》,题目“妻子车祸身亡,丈夫为何不索赔”。

还有相当一些人,把《合同法》第73条及其司法解释,作为保险金避债的“法律依据”,更是荒谬至极!

先来看看,《合同法》第73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些啥?

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是代位求偿!在普通的债权求偿关系中,只是一种特例而已!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一条,规定保险金不能被代位求偿,可并没有规定债权人不可以直接求偿!可见,拿这一条作为保险金避债的依据,真是法盲的自娱自乐!

其二,《合同法解释》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你看懂了吗?这当中,属于专属债权的,除了人寿保险,排在前面的,还有劳动报酬!要是照这些骗子说的----保险金是个人专属债务,因此就能避债,那么劳动报酬岂不是也同样能避债?这回好了,工薪阶层的债务,岂不是都不用还了?!!

可见,保险骗子不知是自己被谁教坏了,还是道德败坏故意骗人,反正满嘴不靠谱。

一位神父开车去某地办事,途中,一位妙龄美女请求搭顺风车,神父同意了。

旅途遥远且枯燥。神父慢慢伸手,抚摸美女的美腿。女郎开始时有点诧异,但随后平静了下来,说到:“神父,圣经的297页。”

一听到圣经,神父脸上一热,赶紧把手那里回来(收起了咸猪手)。

可接下来,枯燥的旅程,让神父逐渐淡忘了《圣经》,又开始,,,,

和上次一样,美女又是挺了一会,说到:“神父,《圣经》的297页。”

神父彻底清醒了过来,专心开车。过了一会,美女到达了目的地,便跟神父道谢、道别。神父感到非常羞愧,连连致歉,美女平静地表示没什么,二人就分手了。

忙完了一天的事,神父还为白天自己的轻浮行为自责不已。他拿出圣经,想看看自己究竟是如何违反《圣经》教义的。当他翻到了美女提到的297页,一行文字映上神父的眼帘:

【一直走下去,向着更深更远的地方。】

故事当然是好事者演绎的。翻遍了好几个版本的圣经的297页,也没看见有这么一句话。但这个故事却在告诉人们:

当你从事某项事业时,就应该尽最大可能地对你所涉及到每一个相关内容的细节了如指掌!否则,你将失去很多机会。

保险代理们,你心自问,你对你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条款细节了解多少?对其他相关的而法律法规以及社保,掌握程度如何?

保险代理鼓吹保险避债,就跟卖树桩子的商贩,鼓吹树桩子能用来安插在田地里撞兔子,一样的荒谬、无聊。

《韩非子》讲述一个故事,说一哥们在田地里劳动,忽然,一只兔子飞一样跑过来,一头撞到一棵树上,挂了。这哥们过去,拾起兔子,别提多高兴了。此后,这哥们干脆不干地里的活了,专门呆在这棵树旁,等着“收获”下一个撞过来的兔子,,,。

这就是守株待兔的典故。故事是讽刺那些不看具体实际,只把偶然事件当做必然发生的蠢货。2千多年过去了,韩非老先生大概没预料到,2千多年后的今天,一帮“保险天使”,正在演绎这种荒诞无聊的故事。

把保险天使们说成蠢货,他们当然不干了,他们会鼓起斗鸡眼质问:难道树桩子,不能撞到兔子吗?!!!

谁说不能啦?当然能!只不过要满足一定先决条件呗!这个先决条件就是,首先,周围环境中要有兔子!如果没有兔子,撞个毛!其次就是兔子被猎人、大灰狼什么的,撵的慌不择路,正好【偏一点都不行!】,奔着这棵树撞过来!

这就可以吹嘘树桩子可以撞兔子吗?注意,如果满足了上述这些条件,岂止是树桩子能撞兔子?一块大石头,一座破庙烂房子,反正就是那些坚固梆硬的东西,哪一样不能撞兔子?

如果市场上来了个卖树桩子的,离开做家具木料、当烧柴等“卖点”不提,偏偏唾星四溅地鼓吹这树桩子,可以安插到山坡田地里,撞兔子。这货,算是个骗子,还是个神经病?

抛开道德伦理等因素,看看保险避债,跟这个声称树桩子可以撞兔子的骗子、神经病,是如何的异曲同工!

保险那个所谓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能不能避债?当然能啊!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首先是必须有债务!如果没有债务,避个球!恰恰很多鼓吹保险避债的,根本就意识不到这个问题。其次,当然就是指定保险受益人的行为,没有侵害债权人的权益呗!

那么,问题就来了,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转移财产的行为,没有侵害到债权人的权益,请问,银行存款,房产,等等,哪一种财务方式不能避债?

既然这样,那些鼓吹保险避债的,跟吹嘘树桩子撞兔子的蠢货,有什么两样?

青年刘德花,是个猪贩子。一次,他贩运一些猪,到某个市场上卖,结果吆喝了一整天,还剩下20头。运回家吧,又麻烦又费钱,说不定还要折腾死几头。最好是在附近找个地方,存一夜,第二天直接赶到市场卖。刘德花四周一寻觅,便赶着这一群猪来到一家门口敲门。

开门的,是一位年轻女子,听了刘德花的来意,立刻拒绝了,说我家没有男人,不方便留你。刘德花赶紧说,你让我留下来,我给你2头猪。女子迟疑了一阵,答应了,于是,刘德花率领全体官兵,进了这家。

女子指着一件杂物房,让刘德花及其猪,就在那里住宿。刘德花一看,那屋子又脏又乱,就说,猪可以放在这里,但你要是让我住到你那屋里,我再给你2头猪。女子想了想,还是答应了。那屋里正好两张床,女子与刘德花各占一张。

夜里,刘德花请女子答应,让他跟女子一张床,女子坚决不答应。刘德花说,你若答应,我再给你2头猪。女子思量了一会,还是答应了。

躺下不久,刘德花就要爬到女子身上,女子还是跟先前那样不答应,刘德花也是跟先前那样,许诺再给女子2头猪,这次,女子又答应了,但是讲好了,刘德花不能动。

以下省略n个字,刘德花开始在女子身上动,二人约定,每动一下,刘德花给女子2头猪。

动了6下,刘德花不动了。女子问道:“怎么不动了?”刘德花回答:“我再没有猪了。”女子说到:“你动吧,你动一下,我给你2头猪”。

第二天早上,刘德花赶着30头猪,到市场了。

几个小青年听刘德花讲述昨天经历,再看看他的30头猪,个个羡慕不已。其中一个后生,二嘎子,到了傍晚,也赶着20头猪,来到刘德花说的那一家敲门,如法炮制,前面过程与刘德花同出一辙,略。

二嘎子动到了6下,也同样不动了。女子问他为啥不动了?二嘎子回答:“完事了。”

第二天,二嘎子空着手,垂头丧气地来到了市场。

这个故事说明,客户的需求,往往是需要不断激发的。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持续不断的投资,包括时间、金钱等等。但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靠自己的实力!

现在,我们就欣赏一头患上神经病的法盲,@保险十三年 是如何鼓吹所谓保险避债的,由于这货的卫生问题,楼主对个别地方做了消毒处理。

以下,是这货编造的保险避债故事:

张三是一个个体老板,和妻子李四共同经营一家私营企业,资产规模500万元,2013年8月,张三为自己购买一份纯意外保险,保险金额300万元,约定受益人为他已经成家的长子张大三和10岁儿受益金额均分。

2015年1月,企业发生爆炸火灾,财产全部毁损,张三也在事故中意外身故,经过抵债、清欠、折旧拍卖等清算工作,企业尚欠供应商王五货款100万元。王五听说张三尚有300万元保险金赔偿,于是向县人民法院申请用张三的保险赔偿金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

一、根据《保险法》23条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其长子已经独立生活,没有偿还张三企业债务的义务,长子张大三所得150万保险赔偿金不得用于偿还。

二、张三企业属于个人企业,由其家庭承担无限责任,其债务应该由其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死亡后,其家庭所有的银行储蓄、汽车、都已经用于抵债,也就是说张三妻子李四已经身无分文,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张小三获得的150万元保险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张小三个人所有,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其母李四作为未成年人张小三的法定监护人虽然拥有这笔赔偿金的保管权,但是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也无权动用这笔钱用来偿还家庭债务。

三、王五的债权虽然仍然存在,除非李四能东山再起,否则,事实上也就是不可能再能要回来了。

最后法院驳回债权人王五的申请,王五只能自认倒霉。

这就是保单的合理避债功能体现,如果这时候张小三名头上有存折,也一定会被强制执行,因为张小三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可能自己创造财富,即使记在他名下的存折,也不属于他本人的财产,同样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要想弄明白为什么保险赔偿金可以合法避债,不是简单单明白保险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就可以搞明白的,还要必须明白保险的真正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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