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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对藤县交通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魏泽华提起公诉

藤县交通管理大队原大队长魏泽华(正科级)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已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魏泽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魏泽华,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魏泽华在担任藤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召开大队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形式发放大队民警、协警年度目标管理奖和民警上路执勤补贴。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被告人魏泽华担任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明知发放上述两项款项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然同意发放,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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